广东省人民政府
转发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加强
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意见的通知
粤府〔1992〕144号
—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一日,省人民政府转发了《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52号),并提出如下要求:
请与最近省人大常委会通过颁发的《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粤府[1992]104号)一并贯彻执行。当前,要切实做好土地承包合同的调整工作。要坚决制止随意抽调农户承包地、损害农民利益的做法,真正把农业承包合同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
国务院通知的内容(略):
农业部意见主要内容: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依法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提高到稳定和完善党在农村中的基本政策的高度加以重视。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关系到广大农村的切身利益,影响面很大,政策性很强,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领导,督促和支持业务主管部门做好这项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工作部门要把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
二、要进一步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的法制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逐步纳入法制的轨道。已经发布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法制的省(区、市),要有法必依,认真做好实施工作,并搞好配套措施的制定;尚未发布农业承包合同法规的省(区、市),可参照有关省(区、市)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本省(区、市)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尽快发布施行。
三、依法管理农业承包合同。农业承包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目前已经签订的三亿多份农村承包合同,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应予保护。农业承包合同的管理,包括合同的签订和鉴证,无效合同的确认和处理,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等,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一定要杜绝单方面违约、毁约的现象;杜绝在农业承包合同的管理上强迫命令、随意侵权、以权代法等行为。
四、强化职能、提高素质、做好工作。农村改革以来,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一直承担着农业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并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管理体系和工作程序,较好地完成了工作任务。今后要总结经验,提高政策水平,依法加强管理,更好地履行合同管理的各项职责,并注意交流经验,搞好宣传报道,向广大农民普及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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