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第10期

1992年10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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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在干线公路开展

“建文明路、开文明车”活动

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1992〕77号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二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公安厅关于在干线公路开展“建文明路、开文明车"活动的意见》,并提出如下意见:

  在全省干线公路上开展“建文明路、开文明车”活动,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责任制,是对交通安全实行综合治理,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项重要内容。积极开展这一活动,对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群众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精心组织,切实加强对这一活动的领导,以使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较大的进步。

  省公安厅意见主要内容:

  一、目的要求

  通过“建文明路、开文明车”活动,把维护交通安全畅通与整顿公路沿线治安秩序、客运市场,治理脏乱差现象结合起来,对交通安全进行综合治理,以促进道路沿线城乡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体标准:(一)道路安全畅通。交通违章减少,交通事故下降。公路上无乱摆乱卖,无乱停乱放车辆,无打谷晒粮、堆放杂物和拴放牲畜;公路旁无违章建筑,无影响路容和交通安全的招牌、广告牌,无非法设立的检查站卡。(二)治安秩序良好。车匪路霸受到严厉打击,路边店“七害”现象得到制止,群众积极协助维护交通治安秩序,不发生哄抢运输物资事件。(三)车辆行驶秩序良好。驾驶员文明礼貌开车,违章超速、超载、强行超车、越线行驶等严重违章行为大大减少。运输车主依法经营,不发生抢载旅客等欺行霸市行为。(四)道路设施符合安全标准,危险部位和事故多发路段得到改造,标志标线完整、醒目。

  二、方法步骤

  开展“建文明路、开文明车"活动,从今年第四季度起至明年二月底先集中力量抓几个月,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基础上把这项活动经常化。目前要做好如下四方面工作:一是组织骨干队伍,对基层干部、治安人员、交通安全员、群众积极分子等进行培训,使他们充分认识开展这项活动的重要意义,明确目的要求和做法。二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发动,组织群众学习《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三是发动群众制订建文明路公约,组织驾驶员签订开文明车合约,明确责任和义务。四是做好监督检查,使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三、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责任制

  (一) 市、县(区)、乡镇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指定一名负责同志担任交通安全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具体领导本地区贯彻执行国家交通法规,对各个时期的交通安全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具体指导公安机关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协调解决本地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问题;组织检查评比,实施奖惩制度。

  (二)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指定交通安全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单位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制订与实施,对交通安全实行目标管理;认真贯彻执行道路交通法规,制订本单位交通安全措施;教育本单位机动车驾驶员和其他人员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建立和坚持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开展群众性的交通安全竞赛活动,定期进行交通安全检查和总结评比;建立机动车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经常进行车辆安全检查,严禁不符合检验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检查监督,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建立本单位实施安全责任制的考核、奖惩制度。

  (三)对个体车、承包车、租赁车及其驾驶员实行归口管理。干部职工以个人名义在公安车辆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含私人汽车、摩托车),安全工作由车主所在单位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实行经济承包、租赁的车辆及其驾驶员,安全工作由车辆所在单位负责。个体车主没有单位的,其交通安全工作由所在镇(乡)、街道办事处负责。要在公安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个体驾驶员协会,并把个体车统一编队(组),落实对个体车主和驾驶员的管理教育制度,做好交通安全防范工作。

  四、加强对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建文明路、开文明车"活动以市为单位制订具体方案,组织实施;由省公安厅会同交通厅等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公路、沿线市、县、镇,由交通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公安、交通、公路、城建、农机、工商管理等部门,认真落实开展活动的各项措施,并经常进行检查督促,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经验。公安部门要当好政府的参谋,并完善交警勤务制度,加强路面监控,依法严格管理,文明礼貌执勤。各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互相支持,使“建文明路、开文明车”活动顺利开展力争取得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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