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第10期

1992年10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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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县府制订农村土地

使用管理规定


  开平县府最近制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主要要点是:1、土地管理一律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2、强化规划管理,实行先规划后用地,并指定一名县府领导执行“一支笔”审批。3、有关土地开发使用申报程序是:企业项目用地的,一律凭项目合同书和可行性报告,向县规划和国土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建筑建设(含住宅、商品房)用地的,按县整体规划的要求,报国土局审查,经县府批准后办理用地手续。4、严格执行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农户不得擅自在自留地、自留山、承包地上毁田地打坯、建房、葬坟、开矿等,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或出让,任何单位也不得擅自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性质。5、加快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使用价值,对已批准开发而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开发的“闲置”土地,由县统一收回另行按排开发,严禁炒卖土地。6、加强县镇两级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土地监察工作。

(开平县府通讯员 黎仲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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