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土厅发出坚决制止违法用地和非法转让土地的通告
(粤国土字〔1992〕46号・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为了确保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和我省地产市场的健康发育,建立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维护公民、法人的俣法权益,坚决制止违法用地和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现根据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广东省境内使用土地或从事土地开发经营,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用地、成片开发土地和各类开发区用地,均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和法规,不得违反。
二、凡占用耕地五十亩、其他土地一百亩以上从事非农建设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尚未报批的,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经由市县国土局向广东省国土厅申报,履行审批手续。逾期不办者,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与乡镇、管理区和村签订用地协议转让集体土地者,必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县以上国土部门申请,履行审批手续。否则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按非法转让土地或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处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利用行政划拨之自用地擅自转让、出租、抵押的,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县以上国土部门申报,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申办土地使用权变更和过户登记。逾期不办者,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按非法转让土地处理。
五、预征土地或支付定金的预约用地,未经批准正式征地一律不得施工(省府同意先行施工的重点工程除外)或转让、出租、抵押。擅自施工或转让、出租、抵押的要立即纠正。拒不纠正者,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按非法占用土地或非法转让土地处理。
六、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向县以上国土部门申办过户登记等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其转让不具法律效力,一经查出,按非法转让土地处理。
七、土地的开发、利用必须依照用地合同规定的用途和使用条件,不得擅自改变。未经批准已作改变的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县以上国土部门补办有关手续,修改用地合同,补交用地差价款。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的处罚。
八、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投资开发,未按规定期限开发的应限期投资开发,土地闲置两年未使用者,由县以上国土部门代表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九、本通告发布后,再发生违法用地、非法转让土地,或以其他形式炒买炒卖土地行为的,依法从严处理。
十、社会各界人士发现违法用地、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的,可向市县国土局或径直向广东省国土厅举报。
(省国土厅通讯员罗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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