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第10期

1992年10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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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


  一、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据下列标准评定授予警衔:

  (一) 正部级职务人员:可授予总警监。

  (二) 副部级职务人员:可授予副总警监。

  (三) 正厅级职务人员:现任部长助理职务的.德才表现较好,可授予一级警监。

  其他正厅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监;

  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监。

  (四) 副厅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六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监;

  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监。

  (五) 正处级职务人员:现任省会(自治区首府)市和人口较多、治安任务重的地级市公安局局长,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其他正处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于三级警监;

  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六) 副处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六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七) 正科级职务人员:现任县(市)公安局和地级市下设的公安分局的局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其他正科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四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八) 副科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六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其余的或授予二级警司。

  (九) 科员(警长)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现任县(市)公安局股、所、队长,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现任县(市)公安局股、所、队长,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八年的,或者现任县(市)公安局股、所、队长,不具备授予一级警司条件的,可授予二级警司;

  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司。

  (十)办事员(警员)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十二年的,可授予二级警司;参加工作满八年的,可授予三级警司;参加工作满四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员;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员。

  二、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据下列标准评定授予警衔:

  (一)教授、研究员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在专业技术工作中作出特别突出贡献,同时任现职满八年的,或者任现现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监;

  任现职满八年的,或者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监;

  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监。

  (二) 副教授、副研究员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在专业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同时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监;

  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

  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三) 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四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六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司。

  (四)助教、研究实习员、助理工程师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六年的,可授子一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六年的,可授予二级警司;

  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司。

  (五)技术员、实验员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十年的,可授予二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司;

  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员。


警衔等级标志式样警衔等级标志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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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公安部门的人民警察在领章上不缀边线,其他部门的人民警察,在领章的二条长边上缀以不同颜色的边线予以区分:

  (一)缀以天蓝色边线的为国家安全部门的人民誉案;

  (二) 缀以正红色边线的为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的人民警察;

  (三) 缀以金黄色边线的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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