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1992〕1号
一九九二年一月三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开展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农民技术人员是农村基层农技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农民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晋升工作,对于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科技兴农、发展农村经济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二、农民技术人员职称的评定与晋升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进行。为了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省决定成立广东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农委牵头,省建委、科协、农业厅、林业厅、水电厅、机械厅、水产局、畜牧局等单位参加。省领导小组的主要的主要职责:负责领导、协调全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制定有关的实施办法和规定;审批各专业职称评定与晋升的实施细则。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农委办公。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和各市、县可参照省的做法,成立相应的机构,承担此项工作。
三、农民技术人员职称的评定和晋升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省直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指导本系统(专业)农民技术人员的评定工作。
四、被评定的农民技术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不与工资挂钩,不列入国家编制。各乡镇政府和农业服务机构录用干部时,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用。
各地在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请直接与省农委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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