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把预算外企业上缴所得税调节税
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粤府办〔1992〕3号
一九九二年一月四日,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把预算外企业上缴所得税调节税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我省预算外企业和经营单位比照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征缴所得税、调节税的,其缴纳的税款纳入预算管理(并非将企业纳入预算),省人民政府粤府〔1985〕67号文件关于“预算外企业比照国营预算内企业计征所得税、调节税,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