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防治东江水质污染问题的通知
粤府办〔1992〕5号
一九九二年一月六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防治东江水质污染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东江流域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广东省环境保护目标任期责任制试行办法》,大力宣传保护水资源的重要性,.并把防治东江水质污染问题摆上议事日程。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环保监督检査和治理技术指导,使防治污染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有关部门对新上项目审批时,对环境和东江水质有污染的要严格把关;同时,对已上的项目和“三资”企业要加强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环保局和省经贸委要尽快制订乡(镇)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对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批,以防止新的污染源的发生。
三、对东江水质现有的污染源要进行治理。对一些经济效益差,污染严重,难以防治的企业应予以关闭;属于“三资”企业的,按法律、法规做出中止合同,或期满后不准续签,对一些经济效益较好的,可以防治的企业,要限期治理。对一些重点污染源,各级政府要下决心.从经费、技术等方面给予指导帮助,尽快完成对污染的治理。
四、省环保局要尽快制订东江防治污染的规划,指导各市、县分轻重缓急制定实施。省政府拟在一九九二年第一季度组织有关部门分赴各市县检查治理污染情况,进一步落实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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