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第1期

1992年01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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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部分临时因公出国赴港澳审核呈批工作

由省外事办公室办理的通知

粤府办〔1992〕8


  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二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部分临时因公出国赴港澳审核呈批工作由省外事办公室办理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省直单位和中央驻省部分单位(即中央部委正式委托我省代批部分,下同)临时因公出国赴港澳审核呈批工作(包括自行组织的团组、人员和派人参加中央单位或外省外地单位組织的团组),除下列(一)至(六)项外,从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五日起由省外事办公室办理.应附的有关资料不变。其中副厅级以上干部或著名专家、学者、教授率领或参加的团组,省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一)省经贸委机关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按原规定的范围)临时因公出国赴港澳团组和人员(包括自行组织的团组、人员和派人参加本省单位组织的团组),继续由省经贸委审批.其中副厅级以上干部率领或参加的团组,派人参加中央单位及外省外地单位组织的团组,省经贸委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二)省直单位和中央驻省部分单位派人前往外国和港澳地区进行经济、技术培训,报省人才引进办公室审核。按规定应报国家人才引进办公室审批的,由省人才引进办公室直接上报;省可以审批的,由省人才引进办公室报省政府审批.

  (三)省直单位和中央驻省部分单位在职人员前往国外或港澳地区留学、进修和合作研究的,原规定由省科技干部局审批部分,继续由省科技干部局审批。需要报省政府或中央有关部委审批的,由省府办公厅办理。

  (四)省经贸委、省贸促会组织的前往国外和港澳地区的洽谈会、展销会、看样订货会的工作人员出国赴港澳,由省府办公厅办理,省政府审批.

  (五)省直单位和中央驻省部分单位申办或续办多次往返港澳护照,由省府办公厅办理,省政府审批。

  (六)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国赴港澳的报批工作,由省府办公厅办理。

  二、已下放给各市的临时因公出国赴港澳的审批权限不变;各市政府应本着不影响工作、不增加环节、不增加人员编制的原则自行确定经办部门。按规定要报省政府审批的,由省府办公厅办理。

  三、今年上半年,现有多次往返港澳护照的实际持证人员总数原则上不再增加。在这期间,各市和省直各单位要对现有持证人员使用证件的情况和效果进行清理、整顿,列表登记(格式由省府办公厅制定)。清理整顿情况及登记表于今年四月底前送省政府办公厅。要采取行政干预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办法加强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持证人员对发展我省对外经济和对外交往的促进作用,凡使用效益不显著的不予续办。

  四、凡由省外事办公室办理审核呈批工作的出访批件及有关事项一律使用“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印章,凡继续由省府办公厅办理审核呈批工作的岀访批件及有关事项继续使用“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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