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第1期

1992年01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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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府修改《广东省沿海小船

登记办法》第十九、二十条规定


  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七日,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沿海小船登记办法》第十九、二十条合并为一条,修改为:“船舶所有人违反本办法的,由船舶登记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监督管理处罚规定(试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粤府函〔199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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