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府要求在打击非法出版物
活动中加强协调工作
一九九二年一月三日,省人民政府要求各有关部门在打击非法出版物活动中加强协调工作:
一、在打击非法出版活动和查处非法出版物中,各有关部门既要按照职能部门的分工,各司其职,又要互相协调,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切实搞好各项查处工作。
二、凡制作、贩卖、走私、传播内容反动或淫秽出版物,触犯了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应追究法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负责查处。在查处非法出版物案件中,发现属侵犯著作权的,可移交或会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三、凡属侵犯商标权非法出版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某些侵犯商标权的非法岀版行为,同时又侵犯著作权的,应会同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一并追究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四、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行政管理机关、社会文化管理等部门在查处非法出版活动和非法出版物时,凡是涉及到享有著作权保护的各类智力作品的侵权行为的,应会同著作权管理机关一并查处。
(粤办函〔199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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