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第9期

1991年09月30日出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省政府公报 > 1991年 > 第9期
【打印】 【字体: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纠正随意上路设卡和乱查乱罚问题的通知

粤府办〔1991〕62号        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于道路检查站的设置及管理问题,省人民政府近年来已多次发出通知,禁止随意上路设卡,乱查乱罚。但是,这种现象近来又有所抬头,有的未经批准就随意设卡检查,或派员上路流动拦车检查,甚至无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也上路查车。这些做法严重阻碍交通,影响商品正常流通,侵犯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引起广大群众和司乘人员的不满。为迅速纠正这种混乱状况,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现通知如下:

  一、设置道路检查站,必须按《广东省道路检查站设置及管理办法》(粤府〔1988〕193号)的规定,报经省公安厅批准,并在指定的地点(路段)设站。凡不按此规定批准手续而自行设立的检查站必须立即撤销。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派出流动检查队(组)上路检查外,其他单位所派流动检查队()必须立即撇回,停止上路检查。各级政府接此通知后,要立即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的道路检查站和各种流动检查队,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整顿。请各市把清理整顿的情况于十月底书面报省公安厅,由省公安厅汇总报省政府。

  二、经批准设立的检查站,检查人员上路执行检查任务时必须佩戴公安部统一制发的《公路检查证》,按本部门的职权范围进行检查。对不佩戴有效《公路检查证》的检查人员的检查,车属单位和驾驶员有权拒绝受检受罚。各级公安、工商、税务、交通、林业、防疫等有关部门,要对所属检查人员加强法制教育,自觉遵守上路检查的有关规定。

  三、今后,凡违反规定擅自设置检查站或上路流动检查执罚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切实履行职贵,加强对道路检查站的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公安机关和经批准上路的机关依法行使管理职能。

  此件,请即传达到乡镇和基层检查站(组)。

手机阅读

打印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