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产局关于进一步发展淡水渔业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1991〕116号
一九九一年九月十二日,省人民政府批转了省水产局《关于进一步发展淡水渔业的意见》。
省水产局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大力整治鱼塘,扩大养鱼面积。各地要把鱼塘的整治、达标升级工作纳入农田基本建设计划。“八五”期间,要把低标准鱼塘普遍整治一次,改造好浅、漏、瘦鱼塘。要根据“宜粮则粮,宜渔则渔”的原则综合开发水土资源,鼓励群众开发荒滩、荒水和低洼地发展淡水渔业,并因地制宜开展稻田养鱼。水利、电力部门要增加淡水渔业资金投入,搞好大中型水库养鱼的配套设施,大力发展水库养鱼,争取“八五”期间全省水库(不含山塘)养殖面积达到二百万亩,鱼产量超过四万吨,平均亩产二十公斤。对于水库养鱼,水产部门在技术、鱼种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加快鱼苗鱼种生产基地建设,搞好渔用饲料的生产和管理。县一级还没有鱼苗场的,要在三五年内建起鱼苗场。各县要帮助乡镇和专业户办好鱼种生产点。争取在“八五”期间实现省有原种场,市有良种场,县和乡镇有鱼苗场和一批鱼种培育供应点,形成较为完善的鱼种鱼苗生产供应体系。新建和扩建鱼苗场所需土地,应作为农业用地给予安排。国营鱼苗场所需劳动指标由当地劳动部门按省有关规定解决。要积极培育水产良种,驯养野生名贵鱼类,引进优良新品种,并抓好养殖鱼类亲本的提纯复壮。要大力发展渔用饲料生产,推广应用人工配合饲料养鱼和鱼禽畜综合经营的生态养殖方式,充分利用塘基及其它荒地种植皇草等优质青饲料,多途径解决养鱼饲料。
三、建立健全水产技术推广服务网络。各市、县(区)和养鱼面积较多的乡镇,可根据实际需要,报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养鱼面积三百亩以上的管理区设不脱产的渔业技术员。各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要在搞好技术推广的同时,积极开展技术承包、技术咨询等各种形式的有偿服务。要扶持水产科研、教学、技术推广单位开办试验基地,并帮助解决场地、资金、物资等问题。各市、县政府要把养鱼高产示范活动列入农业创高产活动的内容。
四、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发展淡水渔业。各级掌握的农业发展基金、建设“菜篮子工程”资金和山区发展种养专项经费,要安排一部分用于扶持养鱼业。乡镇渔业技术网络建设所需经费,可通过提供各种形式的有偿服务和向承包户收取的专项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市、县、乡、镇政府统筹安排。发展养鱼所需贷款,银行应尽力帮助解决。鱼苗鱼种生产基地和塘鱼集中产区的冷冻、储存、加工、运输、市场等配套设施建设要纳入各级基建计划,水产科研、技术推广重点项目要列入各级科技发展计划。在“八五”期间,开发荒滩、荒水、荒地发展淡水渔业项目,以及利用列入县级以上淡水渔业科研、技术推广项目所生产的水产品,凡直接销售给非国营、集体收购单位,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生产销售者提出申请,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的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产品税和特产税照顾。各地掌握的农用柴油、化肥等物资,应安排一部分用于发展渔业生产。从一九九一年起,管理区(村)从养鱼户上交的承包款中提取1-2%作为渔业技术改进费,主要由管理区(村)和乡镇安排用于水产技术推广和人员培训,不得挪作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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