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第9期

1991年09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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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榕穗光缆通信干线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府办〔1991〕63号


  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榕穗光缆通信干线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为保证榕穗光缆敷设及其他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省人民政府成立了榕穗广东段光缆通信工程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邮电局),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要相应分别成立工程建设指挥部,指定一名主管领导同志负责,做好工程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应尽量给予方便。工程建设需引进的光缆及主要配套设备,请有关海关简化报关、发运货手续,并协助办理减、免税有关事宜;光缆敷设需利用军用设施及交通部门公路、桥梁的,请部队及公路建设部门给予支持和配合。坚决制止借国家建设之机,设置障碍图谋私利的行为。

  三、工程用地属于临时用地(开挖电缆沟之后可以复原),不需办理征地及用地补偿手续。因施工造成农作物、经济作物的损失,应给予适当的青苗补偿。青苗补偿费,按每沟公里补二千元,由各有关市统一包干发放。补偿金不平均发放,由市根据各县、乡(镇)开挖地段的实际情况分别核定,并在工程开工前发放到群众手中。施工单位不直接负责赔偿金的支付工作。为尽量增加群众收入,避免一些矛盾,在光缆沟经过地段,在自愿和保证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可将缆沟承包给该地段上耕作的农民开挖。

  四、认真做好建设工程的宣传和保卫工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工具加强宣传,让人民群众了解榕穗光缆通信干线的作用、意义,以使更多的群众自觉支持光缆工程的建设工作。建设工程完工后,公安、邮电部门要加强护线宣传,动员群众护线,保证通信干线的畅通和通信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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