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第9期

1991年09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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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源市人民政府刘伟增问:

  交通部门参加检查站工作和上路流动检查的有关规定

  答: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办[1988]31号)文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二日开始,全省公路交通安全工作由省公安交通部门主管。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颁布《广东省道路检查站设置及管理办法》(粤府[1988]193号)和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九年一月十六日颁布《广东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粤府[1989]10号)文中已经明确。即除公安机关外,其他部门须设置道路检查站,须有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府的规定作依据,经县、市公安机关加意见后报省公安厅,由省公安厅按有关原则进行审批。除公安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检查站以外的道路上流动检查。交通部门以及其他非公安的部门要参加交通安全检查的,一样要按(粤府〔1988〕193号)第四条和(粤府〔1989〕10号)第四十九条规定办理。

本报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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