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两旁建设管理的通知
粤府〔1991〕98号
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公路建设发展很快,有效地促进了全省各地经济的发展。但由于公路两旁的建设规划管理制度不健全,公路改造或改线后,公路两旁违章建筑和乱摆摊档的行为不但得不到纠正,而且日益严重,造成交通阻塞,严重影响城镇容貌。为进一步加强公路两旁建设的管理,现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及乡镇人民政府必须立即行动起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制止公路两旁的乱建乱摆现象。从现在开始,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准在公路两旁建造房屋或搭建临时设施。
二、对通过本地的公路,各市县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两旁划定“公路管理控制区”。在“公路管理控制区”内建设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均应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广东省公路沿线店铺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进行管理。对今后新建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应先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并按审批权限审批,否则,按违章建筑处理;对现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应进行一次清理,对违章建筑要坚决予以拆除。
三、“公路管理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边沟(填方坡脚水沟及挖方坡顶截水沟)外缘起计,国道两边各不少于六十米,省道两边各不少于四十米,县道两边各不少于三十米,乡道两边各不少于二十米。各级人民政府在划定“公路管理控制区”时,可视具体情况在控制区靠近公路一侧划定一个“不准建筑区”,“不准建筑区”内不得建设任何建筑物,如必须修建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设施时,应经交通建设、管理部门同意,并经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四、公路两旁的建设管理,由省建委牵头,会同国土、交通、工商、公路、公安等部门共同负责。各市、县、乡镇人民政府要适当充实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力量,赋予应有的职权,以切实加强对公路两旁建设的管理,保证我省公路畅顺,使城貌、镇貌、村貌有一个明显的改观,努力做到公路建设和村镇建设、环境建设、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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