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第8期

1991年08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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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鼓励生产和使用国产先进技术产品若干问题的通知

粤府〔1991〕101号


  一九九一年八月二日,省人民政府转发了《国务院关于鼓励生产和使用国产先进技术产品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1〕24号),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国家以产顶进、替代进口产品目录已改为鼓励生产和使用的国产先进技术产品目录,根据我省情况,省的以产顶进、替代进口产品目录名称暂予保留,但对外宣传应使用“国产先进技术产品”。今后,凡是未列入省“替代进口产品目录”和国家“国产先进技术产品目录”的生产单位,在对外、内宣传时不得冠以上述名称。

  二、省级替代进口产品的上报、审批、公布目录,以及有关的优惠政策等,仍按粤府[1986]156号文件执行。对要求上报列入国家“鼓励生产和使用的国产先进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应先列入省级的“替代进口产品目录”后,由省经委审查上报。

  三、列入省“替代进口产品目录”的产品,由省经委定期公布。今后,凡列入省的“替代进口产品目录”的产品,国内用户要优先使用,原则上不再进口,因特殊情况确需进口的,由省经委审核后,报省有关部门审批。未经批准,各类外经贸公司、工农贸公司不得自营或代理进口,否则,银行不予付汇,海关不予放行。

  四、对省的替代进口产品,要实行定期复核制度,对不具备条件的,应予取消,并不再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复核标准和期限由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下发执行。

  国务院通知内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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