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厅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55号和56号令的报告的通知
粤府〔1991〕103号
一九九一年八月五日,省人民政府批转移了省国土厅《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55号和56号令的报告》。
省国土厅报告主要内容:
一、国务院“两令”的贯彻实施不仅关系到国家开放改革总方针的正确贯彻执行,也与我省经济的发展以及强化城镇土地管理密切相关,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领导,积极做好实施的有关工作,努力扩大实施的范围。从现在起,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沿海开放城镇的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特别是台商用地),原则上要通过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余地区也应从实际出发,首先对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用地实行有偿出让。外商投资成片开发经营土地只限于经济特区及沿海开放城市实行。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在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下,由国士部门会同计划、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等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市、县国土部门负责实施,国土部门负责统一征地和统一与用地者签订出让合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政府(包括管理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及国营工矿、农林企事业单位均不得直接出让土地使用权。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和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发〔1989〕49号、38号),防止越权批地和大量闲置土地现象再度发生;土地出让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并实行收支两条线方式管理,国土部门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扣除经核定的土地出让业务费后,应及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并按规定比例上缴省和中央,土地开发建设费用由当地财政部门在留用数额内核拨。对出让地价要加强管理,目前可由省国土厅会有关部门提出指导性意见供各地参照执行,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规定基准地价,不得随意压价。对于“两令”颁布施行后发生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租、抵押)的,要按国务院55号令和国发〔1990〕31号文规定报批和办理登记。原属行政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的,要根据具体情况补交出让金。国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对非法转让土地和违反出让收入管理规定的,要予以纠正,依法查处。
三、要抓紧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措施的配套工作。省的有关实施办法出台前,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定贯彻实施“两令”的规范性文件,通过实践不断总结和改进。为了更好地取得经验,除了深圳、珠海、汕头三个经济特区要继续探索用地制度改革的经验外,建议将惠阳县、宝安县和中山市增列为我省贯彻实施“两令”、吸引外商投资工作的试点,由省国土厅和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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