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第8期

1991年08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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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军队搞好房地产清查整顿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1991〕50号


  一九九一年八月十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支持军队搞好房地产清查整顿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军队房地产是国家财产,是保障军队官兵日常学习、训练、生活,履行保卫祖国职能的国防设施。各有关部门要教育干部群众,增强国防意识和爱护国家财产的观念,协助军队做好房地产的清查整顿工作。房管、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为部队提供资料,协助清查,共同研究解决好房地产管理使用中的有关问题。

  二、长期使用军队住宅的地方人员要尽快安排搬出。地方有关单位和人员要落实退房安排,在未退出之前,要自觉遵守军队房地产清查整顿的有关规定,服从管理。

  三、军队房地产权属统归总后勤部所有,产权产籍由军队各级后勤基建营房部门归口管理,其产权变卖、转让的审批权限在总后勤部,其他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处理。军队的房地产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支持、协助军队做好查处房地产产权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纪问题,维护军队的合法权益。

  四、在军队房地产清查整顿中发生军地纠纷时,要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妥善处理军队与地方部分房地产权属问题的通知》(国发[1988]46号)的规定,由地方有关管理部门会同部队的主管机关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各自提出方案报上级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联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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