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粤北石灰岩地区四个特别贫困乡镇部分人口转移问题的通知
粤府办〔1991〕56号
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七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粤北石灰岩地区四个特别贫困乡镇部分人口转移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乐昌县沙坪乡、阳山县东山乡、英德县岩背乡和清远市清郊区白湾镇地处石灰岩地区,资源贫乏,自然条件恶劣,群众生活极为困难。为了帮助这四个乡镇的农民解决生活出路,尽快脱贫致富,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八五”期间组织一万人口转移到异地。
一、韶关、清远两市及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四个特别贫困乡镇人口转移工作的领导,指定一位负责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这项工作,并认真制订人口转移工作方案。四个特别贫困乡镇要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处理人口转移有关事宜。人口转移要坚持自愿报名,以转移劳动力为主,迁移费用自负为主的原则。转移方式,既可有计划地组织劳务输出,安排举家搬迁到异地开发,也可由农户自找门路,投亲靠友。对要求到异地代耕和承包土地的,一般在本县范围内安排,本县安排不了的,可联系到外县安排。
二、凡有条件接收转移人口的市、县、乡(镇)和国营农、林场,要积极支持四个特别贫困乡镇人口转移工作,帮助迁移农户解决生产、生活上的困难,以及入户等问题。
三、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人口转移工作。省劳动局在组织清远、韶关两市石灰岩地区劳务输出时,要优先照顾四个特别贫困乡镇。“八五”期间,每年省财政从支持不发达地区资金中安排五十万元,每年省国土厅从土地垦复费中安排三十万元作为四个特别贫困乡镇人口转移专项经费;具体安排使用,由省山区办与省财政厅、国土厅商定。对缺乏生产资金,又具备贷款条件的转移农户,当地银行、信用社应优先给予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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