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第7期

1991年07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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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增强国营大中型企业活力的通知

粤府〔1991〕96号


  一九九一年七月三十日,省人民政府转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增强国营大中型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发[1991]25号),并提出如下要求:进一步搞活国营大中型企业,是实现我国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的关键所在,对增强我省经济发展后劲,促进我省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

  一、继续支持企业转变经营机制。

  (一)“八五”计划期间,我省各类企业要继续坚持和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要全面贯彻国务院和省关于坚持和完善承包制的政策措施,调动企业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鼓励企业增产增收,多作贡献。

  (二)全面落实企业自主权。要对照《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检查计划、销售、价格、物资、资金、机构、人事、劳动、分配和横向联合等方面的自主权是否真正落实到企业,任何部门、单位不得阻挠、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三)坚持和完善厂长负责制和内部经济责任制,强化厂长(经理)在生产指挥、经营管理中的职能,把承包任务落实到车间、班组。要深化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改革,有条件的企业要积极推行全员劳动合同管理和合理劳动组合。

  二、改善政府各部门对企业的管理工作。

  政府各部门要依法对企业进行管理、监督,运用法律、经济的手段引导企业依法经营,尽量减少用行政手段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要树立为企业服务、为基层排忧解难的思想,坚决纠正和防止行业不正之风,改变政出多门和干预过多的弊端,切实减轻企业经济、社会负担。

  三、逐步提高企业自有资金比例。

  (一)从今年起,企业要按规定从留利中提取不少于10%资金,并将大部分超承包所得,用于补充自有流动资金。企业承包合同应将增补自有流动资金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并进行严格的考核。凡未按合同补充自有流动资金的,视作不完成承包合同,相应扣罚企业承包经营者的个人收入。

  (二)企业库存物料、产品和商品因国家调整价格升值部分,应全部转作自有流动资金。各项专项基金存款,也可转作自有流动资金或参与生产流通周转。

  (三)有条件的企业,在完成承包任务的前提下,经同级主管部门核定、财政部门批准,可按销售收入的1%补充流动资金。

  (四)各级政府应根据地方财力的具体情况,尽可能从地方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新增国拨流动资金,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予以拨补。今后,所有建设项目和技改项目,均要在充分考虑物价因素的前提下,把企业铺底流动资金纳入投资总额预算(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避免项目建成后因流动资金不足而不能发挥效益。

  四、增强企业新产品开发能力和技术改造能力。

  (一)要认真落实企业从销售收入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规定。实行承包经营的盈利企业,可按产品销售收入的1%提取;大量生产高科技、高附加值产品、销售利润高的重点企业,经同级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批准,可把新产品开发基金的计提比例提高到产品销售收入的1.5%;实行承包经营的亏损企业,在不增加财政补贴的情况下,经同级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批准,也可以在不超过产品销售收入1%的比例内计提。同时,企业应用新技术和开发新产品,购置单台价格在五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关键设备,可列入生产成本。

  (二)要适当提高企业的折旧率。大中型企业加速折旧问题,按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委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类企业一九八五年以后新增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基础上,缩短20%至30%。

  五、扩大企业产品自销权。

  (一)“八五”计划期间,除国家和省规定实行指令性计划和专营、专卖、统购的商品外,一般不再增加企业上调任务。对计划分配产品,可以允许生产企业有一定数量的自销权,或拿出一定比例按“保量不保价”的办法销售,即产品由国家计划分配,执行国家最高限价或市场价格。企业由此增加的收益,全部用于生产发展,不能用于扩大消费。

  (二)放宽企业定价权。除国家定价的产品外,其他产品允许生产企业随行就市,自定价格。实行“双轨制”价格的产品,经物价部门批准可以逐步放宽定价权。

  六、积极开展放开经营的试点工作。

  每个市可选择二至三户国营企业,在确保完成承包任务的前提下,参照乡镇企业、“三资”企业的经营机制,进行放开经营试点。主要内容包括:在不突破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指标的前提下,企业有权自行确定其分配形式和办法;有权按招工政策招用或拒绝接受新职工和按规定辞退职工;有权运用自有资金自主进行设备更新改造;有权自主地同乡镇、集体和“三资”企业进行联营或开展各种经营。试点企业可以按照国际会计原则试行新的成本核算办法。

  放开经营试点的实施方案,由各市经委、财办、财政、劳动、体改部门共同制订,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有关部门备案。

  七、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一)各级政府要运用自身财力,采取积极的政策措施,帮助特困企业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改变落后面貌,提高经济效益。对工交系统的煤炭、航运、小氮肥、盐业以及财贸系统的供销、食品等特困行业存在的困难,省将进行专题研究,提出搞活这些行业的办法,具体方案由省经委、财办、财政厅与有关部门共同商定。各市、县要选择一批对本地区经济效益影响较大的国营企业亏损大户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由主要领导挂帅,有关部门配合,采取综合治理的方法,帮助其尽早实现扭亏为盈。与此同时,要组织力量做好特困企业的关、停、并、转工作。对制订了切实可行扭亏措施的亏损企业,银行应积极解决其调整产品结构所需的启动资金。

  (二)继续花大力气抓好清理“三角债”的工作。各级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帮助企业走出困境的一项重要措施,依靠各方面的力量,继续抓紧抓好。在组织清欠中,各级清理“三角债”办公室和人民银行,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在积极清欠跨省“三角债”的同时,要首先清理好省内、市内、县内的“三角债”.各级专业银行要把这项工作列入自己的业务范围,进一步严格清算纪律,做好服务工作,坚决堵住“三角债”的源头。

  (三)各级专业银行应根据开户企业的具体情况,积极指导和帮助企业盘活、用活现有资金。同时,分期分批重新核定企业的定额流动资金,并逐步予以补充,以减少企业的超计划贷款和逾期贷款,切实减轻企业的利息负担。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制止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蚕食企业利益的不正之风,作为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和推进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善始善终地完成清理“三乱”的任务。同时,要加快我省住房制度改革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减轻企业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沉重负担。

  八、国营企业要在开展“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中,眼睛向内,致力于提高全员管理意识,强化内部管理,挖掘内部潜力,从加强基础工作入手,继续推行各种现代化管理方法,努力提高产品质量,调整产品结构,降低物质消耗,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增加集体积累,使自身整体素质有较大的提高。与此同时,企业应增强自我约束能力,健全内部审计、检查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务法规。企业行政领导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树立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观念,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

  以上通知,适用于工业、交通、建筑、财贸、物资、外贸、农业等行业的所有国营企业。各部门、各地区要根据本通知,结合实际情况,提出配套措施,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认真落实,为企业创造尽可能好的外部条件。

  国务院通知内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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