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管会、文化厅、建委、国土厅关于认真做好我省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1991〕44号
一九九一年七月八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文管会、文化厅、建委、国土厅《关于认真做好我省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的意见》。
省文管会、文化厅、建委、国土厅意见主要内容:
一、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是《文物保护法》规定的由各级政府负责的一项工作。因此,请各市、县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切实地把这件事情—8一抓紧抓好,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用经费,以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应积极主动地与城建、规划、国土、宗教等部门加强联系,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在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时,应请城建、规划、国土、宗教等部门共同协商,力求既能结合当地的实际,又能按文物保护单位“四有”规范的要求,达到保护文物和环境风貌的目的。
三、在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时,如涉及土地问题时,各地国土部门应与文化(文物)部门共同协商,妥善解决好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
四、各地城建、规划、国土部门应积极配合文化(文物)部门做好“四有”工作由于文化(文物)部门人力、技术等条件有限,城建、规划、国土等部门应向文化(文物)部门提供测绘的技术人员和资料,使“四有”建档工作能按时完成。
五、各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单位,应积极主动按时保质保量地做好所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做好“四有”工作有困难时,可请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文物)等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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