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第7期

1991年07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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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广东海关系统支持国营大中型企业增强活力的十项措施的报告的通知

粤府办〔1991〕45号


  一九九一年七月十五日,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广东海关系统支持国营大中型企业增强活力的十项措施的报告》。并提出如下意见: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径向当地海关或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反映。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报告主要内容:

  一、采取灵活做法,缓解企业纳税资金短缺的困难。对大中型企业进口物资,纳税暂时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海关批准,实行分批纳税分批放货或者先放行部分货物、其余抵押税款的做法,在确保税收的前提下促使进口物资及时投入生产。

  二、认真贯彻落实关税优惠政策,促进大中型企业的技术进步。继续执行老企业技术改造的一系列优惠政策规定。对于开放地区企业进口技术改造项下的机器设备,在一九九三年底前继续给予免税待遇。同时,对于实行财务统一核算的科研单位进入大中型企业,需进口科研用品的,按科教用品管理办法给予免税,促进科研与生产相结合,推动企业技术进步。

  三、抓紧机构和制度配套,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在区内设置海关监管机构,方便企业就近办理减免税审批和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对区内企业进口用于高新技术开发的仪器设备给予免税待遇;对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免征关税和海关代征税;对企业自行生产不属于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免征出口关税。

  四、特事特办,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对列入国家和地方政府“八五”期间规划的能源、交通、通讯、原材料生产等重点项目的进口物资,优先办理海关手续;对生产建设急需,而手续暂不齐全的,凭省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可以补办批准证件的证明,经海关认可,先予放行,手续后补,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加速验放,促使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五、试行集团保税制度,支持大中型企业出口创汇。鼓励大中型企业设立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大力促进保税业务的建设和发展。对多层次转厂深加工、精加工的进料加工项目,属于发外、委托加工的,将继续给予方便;属于多个企业配套生产出口产品的,在分别工序核定耗量定额的基础上,可试行集团保税制度,促使出口商品提高档次,降低成本,增强竞争力。

  六、改进监管方式,确保大中型企业出口产品及时退税。企业将原材料、零部件直接销售给外商投资企业用于加工出口,并办妥进出口手续的,或者卖断给境外客商并存入海关指定的出口监管仓库的,均视同出口,给予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七、大力推行信任管理制度,简化大中型企业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鼓励大中型企业提高自主管理水平,对管理机制完善和信誉良好的,由主管海关授予“信得过企业”称号,在全省各关均可享受优惠待遇:设置专门窗口优先办理海关手续,准予先放行后征税,并可采取企业自行初核合同,自行监装监卸货物,海关不定期抽核的管理方法。

  八、严厉打击走私违法活动,保护国内生产。严格查缉逃避许可证管理、偷逃关税等走私违法行为,整治进出境环节混乱现象,保护国内工业生产,维持正常经济秩序,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维护国营大中型企业的合法权益。

  九、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深入开展职业理想、职业道德和文明礼貌教育,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强化教育培训,提高海关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增强海关工作透明度。各海关指定专门机构,密切与地方政府和有关经济主管部门的联系,及时收集、研究大中型企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海关职权范围内努力为企业排忧解难。

  十、协调全省海关业务,提高管理效能。统一省内各海关的基本业务制度和手续程序,加强各关之间的联系配合,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对广东省内大中型企业发展过程中涉及跨关区管理的新情况、新问题,由广东海关分署统一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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