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工作请示的通知
粤府办〔1991〕48号
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五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工作请示》,并提出如下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会计机构,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切实抓好会计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力争在近两年内,全省90%以上单位的会计工作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达标”标准,大中型企业均设置总会计师。对任用无会计证人员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和出纳人员的单位,有关银行不给办埋留存印鉴卡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给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和年检。
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内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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