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第7期

1991年07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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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节约能源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批复

粤府函〔1991〕203号


  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九日,省人民政府同意对《广东省节约能源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由省经济委员会下达,从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一、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对违反第十六规定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限期停产,逾期不停产的,处以五千元罚款并停供能源、吊销营业执照;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二、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对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擅自扩大锅炉容量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经测试,其用热设备用热合理,且生产上确需扩大锅炉容量的,处以二千元罚款并限期补办锅炉扩容手续;

  (二)用热不合理,不适当扩大锅炉容量的,处以五千元罚款并限期改正。

  三、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对违反第十七、十九、二十一、二十三条规定的,处以所浪费能源价值二倍的罚款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倍罚款;浪费能源特别严重,屡教不改的,处以四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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