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修改<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二条的决定》的通知
粤府〔1991〕64号
一九九一年六月六日
《关于修改<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二条的决定》,业经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一九九一年五月十日通过,并于五月十六日公布。现印发给你们。关于普及初级中等教育期限,由省人民政府另行通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二条的决定
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二条修改如下:
“全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分为普及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
初等教育在普及的基础上,必须继续做好巩固提高工作。
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可分地区、分步骤、分期实施。具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附《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二条原文:
“全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分为普及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
初等教育在普及的基础上,必须继续做好巩固提高工作。
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可分地区、分步骤、分期实施,一九九二年基本完成。具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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