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东莞市一制衣厂发生特大火灾伤亡事故的通报
粤府〔1991〕66号
一九九一年六月六日
五月三十日凌晨,东莞市石排镇田边管理区盆岭村个体户(名挂集体)王焯辉、王群方夫妇办的兴业制衣厂(来料加工企业)发生火灾,造成死亡六十七人,伤五十人,直接经济损失四十多万元。火灾的直接原因尚在调查之中,但从现场调查的情况看,该厂经营者和有关领导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该厂经营者不但毫无安全防火观念,而且对工厂的管理十分混乱。该厂主要生产雨衣, 原材料是PVC塑料布, 属易燃品, 混放于生产场地,无任何防火措施,也无专门保管办法;工人宿舍与生产车间和原材料、成品仓库同在一栋楼(一、二层为生产车间和仓库,三、四层住人),人货混同。全厂无消防通道,也无任何消防设施,致使火灾发生后,人员无法逃离,造成重大伤亡。
这次特大火灾伤亡事故的发生,又一次暴露出东莞市安全防火和安全生产存在的严重问题,也说明市、镇一些部门和一部分干部的安全防火观念十分淡薄,各项管理混乱,漏洞很大,他们同样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省人民政府责成东莞市政府除对这次事故所造成的后果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认真做好抢救伤员善后工作和事故调查处理,并作出深刻检查外,必须尽快对所属生产企业特别是个体承办的工厂、场的安全防火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省人民政府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从这次东莞发生的特大火灾伤亡事故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消防工作。
一、各级政府应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的各类企业,特别是个体生产厂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企业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整顿。对违反国家工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未经批准开办的个体工厂、场,要坚决取缔;对没有防火和安全生产设施,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薄弱的企业要停产限期整顿。检查、整顿的具体工作,由县(区)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因整顿不力而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惩处。
二、新办企业特别是个体承办以及名为集体实为个体私营的企业,必须严格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审批。这些企业投产前,应经过公安消防、劳动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检查,不具备条件的,不得开工投产。人民保险公司在接受上述企业投保前,应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受投保。
三、企业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行业管理,帮助所属企业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进行监督管理,确保生产安全,防止灾害和事故的发生。
四、要加强对基层指挥生产的干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加强对职工特别是外来民工的技术培训,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工人,从根本上扭转部分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不好的被动局面。
五、重申企业招收外省民工要严格按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私招、滥招,违者,劳动部门应予以追究。对已招用的工人,要进行认真清理,凡未经省劳动部门批准而私自招用的外省民工,应一律清退。各公安部门要对外来人口进行一次清查,防止犯罪分子以做工为名流窜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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