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通知
粤府〔1991〕83号
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八日,省人民政府转发了《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通知》(国发[1991]23号)。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和综合协调工作。依据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各级政府都要建立残疾人事业领导小组,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一位领导同志担任组长,成员由与残疾人事业密切相关的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的领导组成。其日常工作由各级残联承担。各级残疾人事业领导小组要经常检查、监督残疾人事业政策、规划的实施情况,全面而有效地协调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做好残疾人工作。
二、尽快建立和完善各级残联组织,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的作用。尚未建立残联的县(区),应按省政府办公厅五月二十一日明传电报通知的要求,立即抓紧建立,不得延误。各街道、乡镇和残疾人集中的企事业单位都要把基层残疾人组织建立起来,开展残疾人工作。各级残联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取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关心和支持残联的工作,切实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改善其工作条件。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残联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予以解决。
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全面完成《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规定的任务。在制定和落实本地区、本部门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时,要把残疾人事业列入其中,使残疾人事业与当地经济协调发展。当前特别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家分配给我省的残疾人三项康复任务指标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
四、大力发展福利企业、事业。要逐步做到每个街道、乡镇和有条件的居委会、管理区都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每个县至少要有一个福利院。对残疾人保障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如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各类学校招收符合就读条件的残疾学生以及大中专残疾毕业生工作分配等,各地都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落实。
五、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残疾人保障法,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其主要精神,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要依据残疾人保障法的原则,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积极地组织社会各界开展扶助残疾人的活动,特别要认真组织每年法定的“全国助残日”活动,为残疾人办实事,办好事,送温暖。
国务院通知内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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