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第6期

1991年06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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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统计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1991〕42号


  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六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统计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统计是国家实行科学决策和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善于运用统计进行科学决策和管理,把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作为宏观调控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每年认真地进行一、两次检查和研究,帮助统计部门解决存在问题,不断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二、要积极支持统计部门做好建立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工作。进行增加值和购买力平价指数统计,是建立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内容之一,是科学评价省情省力的新的统计指标。这项工作牵涉面广,要求高,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重视并切实抓好试点试算工作,为今后全面铺开做好准备。同时有计划、有重点地抓紧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的建设。计算机更新经费按《广东省统计部门计算机更新经费管理办法》解决。

  三、加强统计队伍的建设,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各乡镇政府都要配备统计助理,还未配备的,应尽快配备。统计助理要保持相对稳定,调动需征得县统计部门同意。城市各企业要健全统计组织,充实统计力量,确保统计基础工作符合规范化的要求。

  四、各级政府要为统计部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按规定统筹解决统计部门的办公用房和住房问题。统计事业费未上划中央的市、县,其统计部门的事业费应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解决;人员编制上划中央以后新设置的市、县,其统计部门的人员编制应按有关规定解决。各地自行安排的单项统计调查任务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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