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减轻“三资”企业负担的通知
粤府〔1991〕54号
一九九一年五月十四日,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切实减轻“三资”企业负担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切实减轻“三资”企业负担,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是贯彻对外开放政策,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需要,把它列入议事日程,认真抓好。对前一段治理“三资”企业“三乱”情况,要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并针对目前存在的“三乱”现象,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认真组织落实。
二、严格按照中共中央中发[1990]16号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重新审核现行的各项收费项目。除国家和省审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各地(含市和市以下单位)制定的收费项目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一律停止执行。如确需继续执行的,必须按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否则一律视为乱收费,由物价部门检查处理。要建立和健全对“三资”企业的收费、罚款的财务、票据的管理制度,各项收费、罚款都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票据,逐一入账,纳入单位财务管理。
三、要把治理“三乱”、减轻“三资”企业负担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紧密结合起来,作为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经贸部门是“三资”企业各项负担实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维护“三资”企业合法权益。在实施具体管理过程中,各级经贸、工商行政、财政、税务、外汇管理、海关、口岸、商检、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增强为企业服务的观念,简化办事手续,加强协作,减轻企业人力财力负担。各项收费项目和规定,不得超过国家、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加收各种管理费、手续费。
四、对“三资”企业各项收费、罚款,必须实行“两公开一监督”的办事制度。凡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收费、罚款项目,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都要编制目录,逐项对外公布,接受监督。国家、省的各项有关政策、规定,经贸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三资”企业通报,使“三资”企业了解政策界限及各项管理规定,区分正常收费、罚款与乱收费、乱罚款、各种摊派的界限。
五、要认真做好对“三资”企业的各项服务工作。对“三资”企业的物资供应,有关物资部门要按正常渠道及时做好供应,不得乘机乱涨价,不得在规定手续费之外向“三资”企业收取额外的费用。各级经贸部门要认真对待“三资”企业的各种投诉,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解决有关问题。对索贿受贿,敲诈勒索等执法违法行为,要报请各级人民政府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置,任何人都不得迁就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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