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第5期

1991年05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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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清理整顿“三乱”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纪要的通知

粤府〔1991〕58号


  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一日,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转发省清理整顿“三乱”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纪要的通知》。并提出如下要求:《纪要》总结分析了我省治理“三乱”工作形势,指出了存在问题,提出了今后工作意见,是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的。各地区、各部门要联系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特别是自定的或重复的收费项目,以及省已决定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采取措施,立即停止执行;该申报的立即申报,否则一律作为违纪处理。

  一年来我省治理“三乱”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中央关于治理“三乱”要达到取缔非法、维护合法的总目标要求,仍有很大差距。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分析研究本地区、本部门治理“三乱”的形势,要通过这次检查总结,研究产生“三乱”的深层次原因,有针对性的提出标本兼治的措施,做好下一步的工作。当前,对治理“三乱”工作一定要强调综合治理,要把治理“三乱”与正行业不正之风结合起来,使之纳入廉政建设的轨道;要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结合起来,使之纳入法制轨道;要强化内、外约束、监督机制,巩固治理“三乱”成果。因此,现有的机构不要撤,人员不能减少,要善始善终,扎扎实实地完成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提出的各项治理任务。

  省清理整顿“三乱”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纪要:

  一九九一年五月十四日,于飞同志主持召开省清理整顿“三乱”领导小组第六次全体会议。领导小组对继续深入治理“三乱”工作,提出了如下意见:

  一、继续深入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加深对治理“三乱”的认识,在思想认识上要有一个新的飞跃。各级党委、人民政府一定要从反对腐败,加强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关系出发,把治理“三乱”,减轻企业和人民群众负担的工作,毫不动摇地深入抓下去,抓到底。当前,要联系思想实际,克服松劲情绪和等待收兵思想,善始善终把这项工作抓好。现有的治理“三乱”工作机构不能撤销,专职人员不能削弱,工作还不能结束。要对照中央十条决定,认真总结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治理“三乱”的形势,针对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出下一段的工作部署。对个别边整边犯的事例要进行严肃处理。

  二、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各项制度建设,认真落实整改措施。要严格遵守《决定》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权限集中在中央和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两级的规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资金性质分别纳入财政预算和预算外管理。罚款收入一律上交财政,严禁提留分成。集资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亮证执收、执罚的制度要严格执行。省清理整顿“三乱”领导小组,为加强制度建设,正在制定、完善四个管理条例和办法。其中关于《票据的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已经批准由省财政厅下达,自今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罚没财务管理条例》已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上半年立法计划,待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将作为法规颁布实行;关于《集资赞助管理暂行办法》正在修改中。省清理整顿“三乱”领导小组关于《做好第三阶段整改建制工作的通知》提出的各项要求,都要逐项对照检查,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或细则,真正使各项制度、规定落实到各项实际工作中去。

  三、健全内部制约机制,强化外部监督职能。执收、执罚单位一定要坚持“办事公开”和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各地区、各部门经过清理整顿后批准的项目和标准,一定要坚持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并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举报信箱、电话。各级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要把对收费、罚款、集资赞助的检查、监督列入本部门的工作和职责范围,每年定期检查一至二次,并将检查监督的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要把对各项收费、罚款、集资赞助的检查,列入各地区、各部门一年一度的财税物价大检查的内容,使之制度化经常化,及时发现和处理一些违法违纪行为,巩固治理成果。

  四、继续抓好机构的整顿和各类专业队伍的培训。对以收费为主要经费来源的单位,机构和编制人员都要进行严格审查,能合并的尽量合并。对各类检查站(点),要尽量精减,实行部门联合检查。各地和各部门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自行决定设置收费、罚款机构(点)。对现有的执收执罚人员,在这一次清理整顿中没有进行培训的、要按规定进行补课,要结合开展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今后,要把对队伍的培训作为一项制度坚持下来,建立起培训、考核、执勤、奖惩一套较完整的管理办法。

  五、结合检查验收和工作总结,认真分析造成“三乱”的原因。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对已揭露出的“三乱”现象,进行分类分析,分清哪些事情一定要办,而财政又无力支付;哪些由于法制不健全,无章可循;哪些是队伍素质不高而造成;哪些是属于无组织、无纪律,等等,从深层次上进行分析,进行分类排队,有针对性的制定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使治理“三乱”,既治标,又治本。

  六、要认真贯彻粤府〔1991〕28号文件,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这是发展农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一环。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把这项工作提到议事日程,指定专门机构和精干班子来抓,逐条检查落实各项政策。目前要注意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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