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
粤府办〔1991〕32号
一九九一年五月十三日,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禁止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从现在起,任何单位都不得印制和出售各种代币购物券。已印制而未出售的购物券及其印版,应立即封存,并在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二、已出售、发放而尚未兑现商品的代币购物券,一律停止使用,不得继续兑现商品,也不得改为兑付现金,由发放单位统一收回销毁。经营单位销售的购物券未兑现商品部分的所得款,由同级财政、商业部门共同收缴,并全部转作支持商业系统困难企业的流动资金。
三、今后,如有印制、发放、使用代币购物券的,要从严处理。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动用公款购买代币购物券情况作为今年财税大检查的一项内容,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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