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第5期

1991年05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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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收费管理的通知

粤府办〔1991〕35号


  一九九一年五月十四日,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收费管理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收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设立机构或确定专人负责医疗卫生收费管理日常工作,对医疗卫生单位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防止擅自制定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县级以上(含县级)的医疗单位应设专职物价员,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物价员,对本单位物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有关机关严肃处理。

  二、我省医疗卫生收费项目,由省卫生、物价、财政部门统一拟订后公布,各地不得自行增加。今后,凡需新增收费项目要逐级上报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批后才能执行,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自行收费。各收费项目标准的审批管理权限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计划生育手术费和涉外医疗收费标准仍由省统一管理,挂号、住院、手术、检验等医疗卫生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商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各市制定或调整医疗卫生收费标准,必须同时报省卫生厅,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省属、部属及部队驻穗医疗卫生单位收费标准由省统一管理,需要增加或调整收费标准的,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财政厅审批。

  三、要加强对医疗部门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素质,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各医疗单位及医护人员应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的治疗原则,不滥作检查,滥用药物,增加病人经济负担。医疗卫生单位要将现行的主要医疗卫生收费标准及常用药品价格公布于众,设置收费举报箱或举报电话,做到按规定收费,防止多收、少收和漏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卫生防疫防治、药品检验机构行使监督监测职能,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分工检验范围、检验项目和频次。不得以任何借口乱检查和乱收费,不准多头监测,重复收费。

  四、加强自制药品价格管理。自制药品规格、含量与医药部门销售的药品相同的,按医药部门或物价部门规定的零售价格执行;医药部门无销售价的,按当地卫生和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执行。各医疗单位的自制药品,均必须严格执行当地卫生、物价部门批准的统一自制药品价格,不得擅自提价。

  省属、部属及部队驻穗医疗卫生单位自制药品价格,由省物价局、卫生厅统一管理;驻在市、县的,按本地医疗卫生单位自制药品的价格管理规定管理。

  五、加强乡村医生和个体医生的收费管理工作。乡村医生和个体医生必须经所在县(市)卫生管理部门批准,领取开业执照,方可开业,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监督。乡村医生和个体医生的收费标准,按国家的物价政策,以卫生、物价部门规定标准的下限执行,不得滥用药物,乱收费。凡有巧立名目或擅自提价收费的违纪行为,卫生、物价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退回多收款项,情节严重的,可并处吊销其开业证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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