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第4期

1991年04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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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查处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1991〕40号

一九九一年四月四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查处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

  各地在开展“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中,要把查处假冒伪劣商品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不仅要查处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的“工厂”,同时要查处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商店、摊档,两者应同罪同罚。各级生产、商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生产企业人员和商业采购、经销人员加强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和鉴别能力;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堵截生产假冒伪劣商品和流入市场经销。


关于进一步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意见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省政府下发了《关于严厉查处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通知》(粤府[1989]150号)。一年多来,各地大力开展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是“质量、品种、效益年”,在新的一年里,要把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的工作作为开展“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的一个重要内容,广泛深入地开展起来,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使假冒伪劣商品在我省市场上销声匿迹。为此,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明确责任。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查处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查处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并指定一位领导同志专门负责。要充实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配备专人处理日常业务。要定期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听取汇报,研究和部署工作;在每年销售旺季或重大节日前后要组织一、两次大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系统本行业生产经营的产品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重大案件,要组织公安、监察、工商、技术监督(标准计量)等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二、制定目标,定期实现。

  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从现在起,经过三年努力,全省查处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实现以下目标:县以上国营、集体所有制企业生产或经销的产品,分别符合《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二章和第四章的要求;乡(镇)村办集体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符合《乡镇企业工业产品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和第八条的要求;个体工商户基本杜绝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现象。各地、各部门要围绕实现这一目标,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目标责任制,并落实到企业班组(柜台)和个人,确保目标如期实现。

  三、把好产品的生产质量关。

  今后,全省查处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重点,一是抓主要商品(即有关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获得优质荣誉的产品)不出质量问题;二是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问题严重的企业,主要是集体、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认真整顿。各生产经营企业要不断提高执行工业产品和市场商品质量管理的条例、规定的自觉性,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把好产品出厂和销售关,产品商标、标识和包装装璜印刷关;商业企业要进一步开展“商品质量信得过单位”、“不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单位”的活动,使企业从管理制度上保证不生产、不经销假冒伪劣商品。今后,凡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企业,一律不得上等级、评先进,并应受到经济和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发挥群众和舆论工具的监督作用。

  要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等舆论工具,以及通过举办培训班、设立街头咨询点等形式,向消费者介绍有关查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法律法规和鉴别假冒伪劣商品的基本知识,动员群众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自觉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不法行为作斗争。要大力宣扬表彰产品质量信誉好的生产经营单位,揭露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单位及其责任人。要充分发挥消费者委员会、质协用户委员会等社会团体的监督作用。对群众的举报、投诉要及时查处,对举报有功人员可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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