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
粤府〔1991〕41号
一九九一年四月四日
近年来,在我省经济建设不断发展的大好形势下,由于一些地方忽略了对饮用水源的保护,一些企业的工业污水未作处理就流入江河,生活污水量又大幅度增加,使一些主要河流及饮用水源不同程度受到污染,直接影响到群众的生活和工农业生产。为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我省饮用水源。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保护饮用水源列入环境目标责任制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落实。各市在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中,对直接影响饮用水源和污染源的排污口,应列入整治规划,优先解决。
二、要搞好跨地区水域的联防联治,解决好同一流域各市的水源污染问题。各地区要按照“全面规划、明确功能、防治污染、合理利用”的原则,做好水资源保护规划工作。珠江水系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广东省珠江水系水资源保护规划》的要求,提出本地区分期分批实施的计划。当前要以防治饮用水源污染为主要内容来落实。尚未开展水资源保护规划的韩江、鉴江、漠阳江及其他水系,当地人民政府要结合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开展水系水资源保护规划工作。
三、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主管部门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流域的水资源保护规划,开展城市、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包括地表和地下水源,以下同)保护区的划定工作,提出保护区划定方案和管理办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市辖区内跨县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由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籍区的水源保护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以下的镇、乡和人口集中的居民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已经划定保护区的市、县,要进一步检查保护区的划定是否合理,管理是否落实。保护区的划定工作应于一九九一年底前完成。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要求,对保护区内已构成污染或具有潜在威胁的工业污染源,根据污染程度,分期分批实行限期治理或采取关、停、并、转、迁等措施。今后,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污染型企业,同时,要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构成威胁的污染源的排污申报登记、复核、建档等项工作。逐步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统筹安排好建设资金。各地要总结经验,因地制宜地采用投资少、能耗低、效果好的污水处理工艺和技术,科学地组织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和排放。对污水排江工程,要进行科学论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按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六、要把乡镇环境管理纳入市、县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规划,建立乡镇水环境管理规章制度。认真贯彻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严格控制污染水源的乡镇企业的发展。对严重污染水源的小造纸、小冶炼、小化工厂等一律不准兴办,对现有污染严重、生产技术落后、设备陈旧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停产或其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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