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农业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机生产和使用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
粤府〔1991〕44号
一九九一年四月十日,省人民政府转发了《国务院批转农业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机生产和使用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国发[1990]71号)。并提出如下要求:华丁各地要加强对农机生产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农业机械化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要抓紧理顺农机管理体制,并采取措施继续扶持农机工业。对生产农机产品及零配件的企业减征增值税,经营农机产品、农用油料和运用农业机械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企业减免营业税等现行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要根据财政的情况,适当增加农机科研单位的事业费。各地举办的农业机械专业班和技术培训班,要纳入国家成人教育管理。
全省农业机械化的规划、试点和管理工作由省农委主管;农机产品的试制、生产工作由省经委主管:具体工作由省机械厅负责。
国务院通知主要内容:
加强农机生产和使用管理工作,是改变我国农业技术落后面貌,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能力和农业生产技术水平,促进农业发展的有效途径。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都要重视和关心农业机械工作的发展,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结合制定“八五”计划,抓紧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认真研究解决农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把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更好地发挥出来,促进农业登上新的台阶。
农业部、机电部、水利部报告主要内容:
我国农业基础薄弱,发展后劲不足,主要原因之一是农业生产手段比较落后,农业机械水平低。为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保持农业持续稳定发展,加速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转变,必须积极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对农业机械工作的领导。要十分珍视和运用好现有农业机械,充分发挥其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并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要认真总结过去发展农业机械的经验,充分认识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把农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认真制定推进农机事业的规划,抓紧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并协调好有关部门的关系。同时,要加强农业机械使用管理、技术监督、安全监理等工作,制定和运用各项政策、法规,促进农机事业稳步发展。
二、因地制宜,有选择地发展农业机械。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考虑不同地区的具体条件,贯彻实事求是、分类指导、重点突破、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农业机械的发展战略、步骤、重点和实施措施。经济发达地区、大城市郊区、国营农林牧渔场等,实现农业机械化的条件比较优越,步伐可适当加快;粮食集中产区,对使用农业机械要求迫切,应积极发展粮食生产的机械;其他地区,也要围绕当地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有选择地发展。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机械工作的重点要放在提高种植业机械水平上。要围绕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商品基地建设等,组织好农业机械的各项工作。在发展农业机械过程中,既要防止放松领导、放任自流的倾向,也要避免单纯追求发展速度、忽视效果的做法。
三、加强农机工业,为农业生产提供优质适用的装备。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农机工业的扶持。生产农业机械所需能源、原材料,要优先保证供应。对计划分配的原材料,要按国家规定的价格供应,并根据资源情况逐年有所增加。物资、冶金企业要按照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按期供货。中央和地方都要增加对农机企业的资金投入。随着农产品价格的调整,逐步理顺农机产品的价格。现行对农机产品及其零配件减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要加强农机工业的统筹规划和宏观管理。对适宜实行专业化、大批量生产的产品,要通过企业改造和联合,发挥规模效益,防止重复建设和生产,要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求,加强企业的技术改造,调整产品结构,增加适销对路的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淘汰耗能、耗材高的落后产品。动力机械与配套农机具、主机与配件要协调发展,提高成套水平和“三化”(标准化、通用化、系列化)程度。要深化农机生产企业的改革,坚持支农方向,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四、加强农业机械的科学研究和农机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推广工作,要抓紧主要农机产品的更新换代,重点开发农业急需的缺门产品、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利用产品、出口及替代进口产品等,特别要发展小麦、水稻、玉米三大作物全过程机械成套设备、“菜篮子工程”成套设备、饲料加工机械和节水、节能型排灌机械。积极发展农用运输车,逐渐取代拖拉机搞长途运输,积极发展粮食烘干设备,减少粮食霉变损失。要根据农业生产的需要,大力推广对粮食和农副产品增产效果显著的农机新技术,实行农机与农艺的有机结合。建议农业机械(化)科研院所的事业费,实行与农业科研院所一样的包干办法,并根据发展需要,逐年有所增加。为促进农机开发和推广工作,要根据财力可能,逐步建立农机化科研、新产品开发和推广基金。
五、有计划地进行农业机械、机电排灌设备的更新改造。农业机械和机电排灌设备的更新改造要列入各级计划,建立报废更新制度。有关部门要制定农业机械禁止使用、报废的标准,制定农业机械和机电排灌设备更新政策,要建立和完善农业机械和机电排灌设备折旧、大修基金提存制度。更新资金要以国营农林牧渔场、农村集体和农户自筹为主,国家给予适当扶持,农业银行要增加农机设备更新贷款;洛级财政部门要尽量安排一些资金,用于更新贷款贴息或一次性补贴。要继续鼓励和扶持主要用于粮食生产、农业综合开发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农业机具和机电排灌设备更新。
六、实行农业机械多种所有制、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体制。要积极贯彻国营、集体、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户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形式并存,共同发展的原则,农户拥有和运用农业机械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在今后较长时期内,符合农村家庭经营的实际需要。要保护农户拥有和运用农业机械的合法权益,鼓励和引导他们增加农机投入的积极性,并加强管理。集体拥有和运用农业机械,有利于组织农业的机械生产,便于协调小地块与大机器的矛盾,便于管理和更新,应积极扶持。国营农林牧渔场拥有和运用农业机械,是我国农业机械发展的一种重要形式,要继续发挥其优势。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合作经济组织拥有的农业机械将会有新的增加,要因势利导,积极发展。
七、加强农业机械服务体系建设,开展广泛的社会化服务。各级农机供应、培训、维修、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和国营、集体农机服务站(队)、机电排灌(水利)站,都要贯彻“以农为主,综合经营,有偿服务,增强活力”的原则,以及时、优质、高效的社会化服务,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同时,要改善经营,提高经济效益,增强自身发展的活力。各地要采取措施,逐步解决乡(镇)农机人员的待遇问题,充实和加强基层农机队伍。要加强农机修理工作,搞好网点建设,提高修理质量。各级农业机械销售公司要发挥农业机械物资供应的主渠道作用,减少中间环节,主动做好售后服务。现行对经营农机产品、农用油料和运用农机机械为农业生产服务减征或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局下达。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组织的场地、房屋、设备、资金、物资,不得平调、挤占挪作他用。
八、增加对农业机械的资金和物资投入,要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农业机械投资体制。购买农业机械的资金,以国营农场、农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户自筹为主,国家以贷款、财政补贴等形式给予扶持。中央和地方财政都要增加对农业机械的资金投入。农业综合开发、农业商品基地建设、贫困地区经济开发、丰收计划等农业项目的投资,要有一定数量用于发展农业机械。要建立农业机械内部资金积累制度,各地可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收取农机管理费,并把筹集的资金用于农机服务体系建设和技术推广。
要根据农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增加农用柴油、电力和维修材料、零配件供应。农用柴油继续实行计划管理,农业(农机)部门负责分配,县级以上由石油销售部门负责按计划调拨、供应,县以下农村用油的经销,按国家计委等三部门“计市场(1990]1009号”文件办理。要总结和推广成功的经验,保证农用柴油用于农业。要确保计划供应指标兑现。进一步完善粮棉挂钩柴油管理办法,保证挂钩柴油兑现,既使衣民得到实惠,又能使挂钩柴油真正用到农业生产上。电力排灌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的优惠电价。各地物资、农机部门要改进服务,认真做好农机维修材料、零配件的供应工作。要大力推广节能技术,积极开展群众性的节能活动。农机和排灌机械节油、节能工作,要纳入国家节能技改计划,在资金上给予专项支持。
九、努力办好农业机械行业的培训教育,提高队伍素质。要采取增加教育投资等措施,认真办好农业机械(化)高、中等教育,有计划地为农机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农机院校、各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特别是县级以下农机技术服务部门输送人才。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农业中专和农村职业高中,根据当地需要开设农机方面的专业或培训班。要办好在职人员的岗位培训和各类专业教育,提高他们的业务、技术水平。各地农业机械学校(培训班)是为农村培养拖拉机驾驶、农机维修、管理等农业机械人才的技术学校,已经正式纳入国家成人教育管理渠道,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切实办好。要采取各种办法,大力普及农民农机技术教育,使整个农业机械队伍的素质和力量,不断提高和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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