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59、203号议案的办理情况报告》的通知
粤府办〔1991〕27号
一九九一年四月十八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59、203号议案的办理情况报告>的通知》。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的《要求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和解决少数民族口粮不足的议案》(第59号)和《关于要求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建设的议案》(第20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提出了处理意见,报经广东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这个办理报告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省府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我省有五十二个少数民族,人口三十五万零五百人,占全省总人口的0.56%,主要分布在粤北、粤东、粤西的三十多个市、县。全省设立了连南、连山和乳源三个民族自治县,并在连县、阳山、龙门等县设立了六个民族乡(镇)。
建国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省委,省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建设非常重视,先后制定了多种优惠政策和措施,不断增加资金投入,使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有了较大发展。
工农业生产稳步增长。连南、连山和乳源三个民族自治县的工农业总产值,一九八九年达到二亿七千一百万元,比一九八〇年增长64.73%。其中工业总产值一亿三千七百九十六万元,增长79.12%;农业总产值一亿三千三百零四万元,增长52.06%。财政收入逐步增加,一九八九年达到二千四百二十五万元,比一九八〇年增长二点三倍。三个民族自治县立足本地资源,建立了一批工厂和各种类型的工业基地,如连南水泥厂连山松香厂等,年产值均在千万元以上。农业生产也逐步实现了从传统型向开发型的转变,在大抓粮食生产的同时,因地制宜,绿化荒山,造林种果,建立了林业、松香、沙田柚、青梅、香菇等农业商品生产基地。三个民族自治县先后建成小水电站一百六十四座,总装机容量达九点二万千瓦,每年为省大电网送电一亿多度;种树面积占山地面积95%以上,每年向国家交售木材十万立方米,成为我省重要的木材生产基地。
人民群众收入增加,生活得到改善。据抽样调查,三个民族自治县一九八九年农村人均收入五百三十元,比一九八〇年增长了107%。大部分群众的温饱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一部分原来的贫困户已走上初步富裕的道路。中、小学教育和各种职业技术教育,规模逐步扩大,质量逐年提高。适龄儿童入学率已达到省教育厅的有关要求。医疗卫生和交通等也有很大发展。
但是,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基础较差,生产条件恶劣,发展速度与我省其他地区相比,仍有较大差距,目前,全省少数民族尚有六万余人没有解决温饱问题。三个民族自治县校舍危房达八万一千平方米,其中严重危房三万九千八百平方米。医务骨干少,医疗设备陈旧,群众看病难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个别乡镇尚未通公路,交通不便。
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建设列入“八五”规划,帮助三个民族自治县一九九五年力争实现工农业总产值四亿七千七百万元,财政收入四千二百万元的目标。一九九三年解决全省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的温饱问题,到一九九五年,使少数民族地区的交通、水电、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有较大的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有较大的提高。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落实和放宽优惠政策及措施
(一)省对三个民族自治县在财政管理体制、各种补助以及财政周转金的投放上给予比其他山区县更加优惠的照顾;今后要少开减收增支的口子,属于全局性的政策性增支减收的口子,按财政体制执行外,上级财政应视财力情况,对三个民族自治县重点照顾,予以适当补助。
(二)少数民族同胞移居下山耕地种田的,从移居之年起,三年内免征农业税,对各种债券任务,视具体情况给予照顾。
(三)对民贸企业实行低息贷款,利率按月息5.4%,年息6.48%执行。省财政继续对民贸企业贷款实行贴息照顾。省各有关银行对少数民族地区提出的贷款问题,要根据年度贷款规模和项目的可行性情况,优先给予考虑支持。
(四)在粮食体制没有重大改革变动之前,省对少数民族地区继续保留和维持现行的农村粮食统销政策。原已减或免的定购任务不变,并根据当年受灾情况,适当增加粮食统销指标,安排好群众生活。
(五)林业部门在林业商品基地建设和加工利用上继续对三个民族自治县给予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帮助和照顾。省林业厅继续投资帮助三个民族自治县营造速生丰产林、抚育幼林和改造疏残林。
认真落实《广东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上级国家机关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兴办企业和事业,要充分照顾当地的利益;这些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上缴利润应给民族自治地方合理的留成。
(六)为了更好地开发利用少数民族地区水利资源和促进小水电发展,有关部门在批准兴建小水电工程项目时,对少数民族地区作为特殊情况给予适当照顾。要加强对小水电站的管理,认真贯彻执行粤府[1990]110号文关于调整小水电价格的规定。金融部门对小水电站贷款,在有经济效益、安全偿还的前提下,给予积极支持。 同时,要帮助电站企业开展多种生产经营,增强还贷能力,减轻电站负债包袱。对三个自治县一九七八年以前到期或逾期未偿还的小水电建设贷款,可与县有关银行商定签订延期借款合同,在延期内归还的,实行先还本后付息,有困难的可申请减息。对一九七九年至一九九〇年期间到期或逾期的贷款,现归还确有困难的,可向县有关银行申请延长贷款期限,在延期内归还的,不罚息、不加息,对困难大的,经有关银行批准可下浮10%计还利息。
(七)对少数民族地区按基建程序申报的扩建、续建和技改项目,凡符合产业政策和产品结构的,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计划时,应给予照顾。在科技开发中,也要尽可能优先为少数民族地区安排一些项目。在枯水期适当增加三个民族自治县的用电指标,并在电价上给予优惠。
(八)大专院校和中专学校在定向招生名额的分配上,应对少数民族地区给予照顾;在省规定的定向招生分数线的基础上,对少数民族地区再作适当降低,择优录取,为少数民族地区培养各类人才。
(九)为使少数民族干部数量与当地少数民族人口所占比例相当,省人事局根据三个民族自治县的编制和干部队伍情况,每年适当下达部分招干指标,用于招收少数民族干部。民族自治地方的干部自然减员指标,由三个民族自治县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在本县编制范围内做出自然减员补员计划,逐级上报,由省人事局审核后纳入所属市当年的增人计划,单列下达,按计划补充人员。
(十)挂钩扶持三个民族自治县的市、县(区),要积极帮助他们开发利用本地资源,兴办骨干企业,兴建生产基地,推动其经济发展。对六个民族乡(镇)和散居各地的少数民族,各有关市、县(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杂散居少数民族工作若干规定》,在资金、物资、技术、信息、人才等方面给予支持和照顾,对其利用当地资源兴办的企业给予扶持和帮助。
二、加强资金和物资投入
(一)从中央财政每年分配我省的三百五十万元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中,继续为三个民族自治县安排二百五十万元,为杂散居少数民族地区安排三十万元。
(二)为帮助三个民族自治县改造中、小学校舍危房,省教育厅安排二百万元(连南县六十七万九千元,连山县五十万一千元,乳源县八十二万元),省财政从教育附加费中安排一百万元给予补助。有关市、县要落实配套资金,按照与省签订的合同书,按时完成任务。
(三)省财政每年增拨二十三万元,用于提高三个民族自治县寄宿制民族班学生的伙食标准。中学生每人每月由十八元提高到二十五元,小学生由十五元提高到二十元。
(四)省财政专项安排二百二十六万元帮助连南瑶胞解决搬迁和吃水难问题,其中一九九〇年安排一百二十万元,一九九一年安排一百零六万元。对乳源县三千多人饮水困难问题,省将按在同等困难条件下优先安排的原则给予解决。
(五)将连南百斤洞公路和乳源方洞公路列入一九九一年计划给予重点补助,分别补助三十万元。省、市各负担一半。连南山联公路,省切块投资和安排补助已超过一百万元,县、乡要抓紧筹集资金,争取早日建成。
(六)从一九九一年起,分别为连山县和乳源县投入世界银行贷款七十三万三千六百元和四十七万五千五百元,以营造速生丰产工程林。省、县都要积极筹措配套资金,促进项目的落实。
(七)省农委一九九一年从救灾肥指标中,一次性安排三个民族自治县标准化肥一千吨,其中连南、连山县各三百吨,乳源县四百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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