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第4期

1991年04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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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关于加快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1991〕28号


  一九九一年四月十九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建委《关于加快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意见》。

  省建委意见主要内容:

  一、采取行政性措施,大力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各级建委应根据当地现有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数量,每年向各有关单位下达推广应用计划指标,对已列入计划并能保质保量供应而不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工程,不批准报建,不批准初步设计,不划地,不发施工许可证。有条件的大、中城市要积极建设一批不同类型的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楼和示范住宅小区,在高层及多层框架结构建筑上优先采用新型墙体材料,以在设计、施工、管理上取得经验,为今后大面积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打下基础。各有关主管部门要积极编制新型墙体材料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程和定额。各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要加强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发展新品种,逐步降低产品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增强竞争能力。

  二、对生产粘土实心砖的企业,逐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这项工作,从一九九一年起开始试点,在试点范围内,无证的企业一律不得生产。试点及发证办法由省建委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制订。

  现有粘土砖厂应充分利用荒丘、荒坡地和江河荒滩地,严禁占用耕地毁田取土制砖。新开土源须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土部门批准,并领取《用地许可证》才能开工取土。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土地复垦的有关规定,制定复垦计划,国土部门应对复垦计划实施监督检查。今后,除边远山区特殊情况外,严格限制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企业。对新建的这类企业,主管部门不再批准立项,银行不再贷款,国土部门不再批地。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一律按规定征税,一般不再享受减免税照顾,促使现有生产粘土实心砖企业有计划地分期进行技术改造,改产节能节土利废的新型墙体材料(含粘土空心砖)。

  三、积极扶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凡改造、扩建新型墙体材料的项目,可优先列入基建或技改计划,优先安排低息贷款。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一定期限的税收减免照顾,减免税期满后,企业照章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报经税务部门审批后,酌情继续给予减免税照顾。

  四、充分利用电厂的粉煤灰和煤矿的煤歼石生产新型墙体建筑材料。凡是距电厂粉煤灰、油页岩灰渣和煤研石堆贮点十五公里范围内的粘土实心砖厂,要限期改造为利用灰(渣)生产墙体材料的企业。排灰(渣)单位与用灰(渣)单位应签订长期稳定的免费供应合同,或合资经营工业废渣综合利用项目。环保部门对缴纳排污费的排灰(渣)单位生产新型墙体建筑材料的利废项目,按规定可给予治理资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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