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第4期

1991年04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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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府明确税务违章处理权限


  (本报讯)最近,省人民政府明确税务征收单位处理税务违章案件权限问题,主要有:对税务违章当事人处以罚款的,由基层税务征收单位批准处理,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但罚款总金额超过四千元(不含本数)的,由基层税务征收单位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后处理;对临时经营者或其他异地经营者违反税收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应处以罚款的,在情况紧急、事先来不及履行报批手续的情况下,基层税务征收单位可直接先行处理,事后五天内补办报批手续。

(粤府函〔199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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