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第3期

1991年03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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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又里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问题的通知

粤府〔1991〕28号

一九九一年三月八日


  去年以来,各地和有关部门对减轻农民负担的项目进行了清理,取得了一定成效。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干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国发〔1990〕12号),现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

  减轻农民负担是稳定农村基本政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落到实处,并建立和健全监督管理制度。要教育农民依法纳税,上交集体提留、统筹费,承担一部分义务工,依照有关规定交纳行政事业性收费。农民合理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等项目,要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规定进行审批和管理。涉及农民负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县以上物价部门会同农委(农村部)等部门审核后报批。今年,未经县以上农委(农村部)审核,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不得下发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不得向农民收取各种费用,以及巧立名目集资、摊派、募捐、赞助等。

  各级人民政府对有关农民不合理负担的规定要继续抓紧清理,尽快纠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责成农业、监察、审计、财政、物价等部门进行处理。要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乡镇企业和广大农民抵制、拒绝、举报不合理收费、摊派和集资。各级农委(农村部)和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办公室是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贵,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二、农民负担的乡村集体提留、统筹费及义务工实行定项限额和总量控制。

  (一)农民对乡村集体的合理负担项目,全省统一定为“两金两费一工”,即上交管理区和村集体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上交乡镇的统筹费,承担农村义务工。除此以外不另列其他提留、统筹项目。以乡镇为单位人均负担(不含集体经济负担)的“两金两费”,要控制在上一年人均净收入以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年报数计划)的5%以内,其中,集体提留一般控制在3.5%、乡镇统筹费控制在1.5%以内;现高于5%的要调下去,低于5%的未经县农委(农村部)核准不得增加。农村每个劳力每年负担五至十个标准义务工。

  (二)集体提留在农、林、牧、副、渔和工、商、运输、建筑、服务行业中提取。

  经济较发达的地区,集体提留的“两金一费”,应从集体经济收入和私营企业、联营合作企业、个体工商户税后收入中提取,不足部分向农户合理分摊。在非农产业薄弱的地区,公积金可按土地面积或按每亩地纯收入分摊,公益金和管理费按人口(含在外地就业而户口未迁出的人员)分摊。对有偿承包的集体土地,以及由集体统一经营、以其收益解决集体开支的“机动田”,不再按土地亩数或每亩地纯收入提留公积金。各项提留数额和分摊具体办法由管理区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或乡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方案,经村民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实施,并报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办公室备案。

  集体提留的公积金或土地有偿承包款,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用地的开发,以及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兴办集体企业。公益金用于“五保户”供养和特别困难户的补助以及其他集体福利事业支出。管理费用于干部报酬和行政管理开支。管理区办事处干部、村民委员会干部、经济联合社干部的人数及其报酬标准,由乡镇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三)乡镇统筹费按不同产业提取。根据上一年各企业和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分别确定负担比例和数额,并编制收支预算方案,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县农委(农村部)备案。已收取“林区管理建设费”的林区,不再收取乡镇统筹费。乡镇集体企业在税前按不超过利润的10%计缴统筹费。受益于乡镇公共事业的其他企业及其职工也要合理负担统筹费,具体比例和数额参照乡镇集体企业或居民的社会性开支负担办法,分年度或一次性交纳;有困难的,经乡镇政府同意可以减免。

  统筹费属于集体资金,由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办公室管理,分年度统算统收,按项目入账,专款专用。统筹费用于乡镇和管理区(或村)两级的办学、优抚、民兵训练、计划生育、交通等民办公助事业,以及扶持经济较落后的管理区和村社。

  (四)农村义务工主要用于本村和乡镇范围内的植树造林、公路建勤、修缮校舍、防汛抢险等。乡镇政府所在地的道路建设、小学校舍修缮、植树绿化所需义务工,由镇所在地的居民(包括单位干部、职工)分担,不得向全乡镇农民平调。农民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劳动积累工不属于义务工,应按《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决定》(国发[1989]73号)执行。

  (五)集体提留和统筹费一般以人民币计收,也可以交粮食实物。实物折现金,按当地当年市场平均价格计算。农村义务工以出劳为主,不能出劳者,可以资代劳,以资代劳的标准工值,由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办公室根据当地劳动日平均工价制定标准,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定。

  (六)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年底要向本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集体提留、统筹费和义务工的使用情况,并向村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农民负担的粮食、蔗糖任务和其他项目的税费标准。

  (一)各地不得向农民下达国家和省没有规定的指令性计划。粮食定购任务和蔗糖上调包干任务以省下达的任务为准,各市、县和乡镇除征收农业税附加外,不得再加码。取消乡镇企业统筹粮。乡镇行政事业单位统筹粮一般应子取消。个别贫困乡镇确需保留的,应经县农委(农村部)、粮食局核定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对因灾未完成甘蔗任务的农户,应按政策给予减免,不得向农民征收“糖蔗差价款”。垦区国营农场的蔗糖上调任务实行单列,完成任务后的超产糖可自行处理,地方政府不得增加任务。

  (二)农林特产税征管工作仍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林特产税征收问题的通知》(粤府办[1990]19号)的规定执行。要正确贯彻农林特产税的有关政策,依法减免,按实际收入依率计征。

  (三)生猪税费,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生猪购销税费政策的通知》(粤府办[1990]112号)的规定报告,文件未有明确规定的其他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没有提供屠宰场地和服务的单位不得收取屠宰费,未经购销环节的不得坐收“购销差价”。

  (四)木材税费,按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木材税费政策切实减轻林农负担的通知》(粤府[1990]111号)规定执行,缓征原木(苗木)农林特产税和原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取消预留森林资源更新费。各地、各部门不得向林区、林农强行实施山林保险,不得自行压价收购木材。

  (五)渔业收费。集体单位渔船和渔民负担的集体提留、统筹费和农村义务工管理,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按有关规定办理。渔政、渔监、船检等渔业管理机构,要改进收费办证工作,简化手续。

  (六)水利收费。国营和集体水利工程水费要按照实际受益面积和供水次量、供水成本分别核订、计收,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堤围防护费由受益者和在内河高速行驶的船只分担。农民交纳水费和堤围防护费的标准,以及实物与货币换算办法,按省或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管理区和村管水员的报酬,由经济联合社或经济合作社按实际受益范围、程度分摊,不得按户口平均摊派。

  (七)农业用电收费。农、林、牧、副、渔生产用电,农副产品保鲜、初加工和饲料、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以及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单位用电,实行优惠电价,并保证农田灌溉和抗旱排涝、抢收抢种的用电。各地自定征收的电力建设费、电源建设费等电价附加,一律取消。农村管理区、村报装三十千伏安以下容量变压器,免收电源建设费。省征收的电力建设费,要安排部分用于乡村电网建设和改造,帮助部分贫电县、山区县进行农村电网建设。要加强农业用电经营管理,努力降低电价。为更好地发展小水电,粤府[1990]110号文件已对小水电收购价格进行了调整,各市、县(包括非山区县)要认真贯彻执行。

  (八)国土管理收费。村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由县以上国土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乡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统一收取,用于村公共建设。此项工作先搞试点,逐步推行。村民宅基地占用标准,按《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不得扩大。村民住宅用地及建设履行报建审批手续,不收取城镇建设配套费。经营性挖取砂石土管理费,按省政府规定报告。

  (九)农机管理收费。农用拖拉机归口农机部门管理,驾驶员培训、考试及农机服务专业户技术员考核,实行一次性收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统一核定,各地不得加码。其他部门不得对从事农耕的拖拉机和驾驶员收取费用。亦耕亦运拖拉机的驾驶证费、行驶证照费、驾驶员转籍过户费、驾驶员学习证费、年检审费、营业登记发证费等,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重新制定收费标准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对农用手扶拖拉机养号费的征收,要按省现行规定执行,不得层层加码。

  (十)农村办学收费。农村中小学学费、杂费、民办教师统筹费、借读生借读费和代收代管费,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问题的通知》(粤府办[1990]69号)规定执行。办学经费在各级财政和集体提留中开支,不得向学生分摊。集资办学,不得硬性摊派。在经济不发达地区,修建校舍不要硬性规定地方的出资比例。乡镇统筹费和集体提留安排部分用干民办教师报酬,修缮校舍,充实教学设备,改善教学条件。

  (十一)其他收费项目。农村经济技术有偿服务收费,应贯彻双方自愿原则,并签订经济技术合同,以保护各方利益;行政单位为农民提供职责范围内的服务不得收费;各级行政人员在农村执行公务所需经费,不得由农民负担和补贴;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安排解决,经济困难的乡镇,可从超生子女收费中提留部分,不得向农户分摊;计划生育管理的有关证明收费和结婚证、离婚证收费,按省批准的标准执行。公安部门出具边防证,按国家统一规定标准收费,办理延期手段不得再收费;优待全要逐步过渡到由县人民政府向全社会筹集;对农村发行各种报刊和印刷品、音像制品等,除省委宣传部、农村部规定的外,不得向村社和农民强行摊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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