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第3期

1991年03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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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通告

一九九一年三月五日


  随着广东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下简称两省区)经济合作关系的日益发展,两省区人民群众的交往经商日见增多。为加强两省区的市场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现就整顿无证经商,保护合法经营,打击犯罪活动等问题,联合通告如下:

  一、两省区的居民,凡持有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到对方辖区内,要求在对外营业旅店、招待所住宿的,应予接待安排。

  二、两省区的个体工商户到对方辖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持户籍所在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和介绍信等,经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方可经营,并依法纳税。两省区行政管理部门对正当经营者要给予支持,保护其合法权益。未按上述规定办理证照手续的,应在本通告颁布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办,逾期不办理的不得继续营业。

  三、任何人不得伪造、倒卖、使用各种假票证;严禁倒买倒卖走私物品、文物、金银、外汇、各种有价或无价证券、假冒伪劣商品及国家禁止或限制自由买卖的商品。违者,按《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强制收购物品,没收非法所得或罚没并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两省区到对方辖区内从事经商的人员不得占用街道、公路和其它公共场所布点摆摊或从事其它经营交易活动;不得在非指定场所贮存货物。

  五、两省区人员不得从事走私、贩私、运私、藏私活动。铁路、公路、水运、航空、邮政等部门不得为走私分子托运、邮寄走私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运输工具不得载运、捎带走私物品。任何车辆、船只都必须服从当地检查站(辑私队)的检查,不得强行通过。违者,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举报走私、贩私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人员,有关部门应给予奖励。

  六、两省区的人员到对方辖区从事活动的,必须遵守当地的户口、计划生育、旅店、民房出租等有关管理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两省区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安部和两省区有关治安管理的规定,严禁随身携带各种管制刀具。对制造、销售管制刀具或持刀威吓、伤害他人、妨害公共安全的,应依法惩处。

  八、两省区人员在对方辖区从事违法活动的,必须接受当地执法部门的处罚,对处罚不服者,可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聚众到行政机关或司法部门起哄、围坐、要挟闹事、妨碍公务。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惩处,对其中为首分子及幕后操纵者依法严惩。

  九、两省区的执法机关在处理对方省区的违法人员时,必须廉洁奉公,秉公执法,并执行民族政策。对私枉法、敲诈勒索、侵犯人身权利以及罚没财物不开合法收据的执法人员,应依法严肃处理。

  十、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两省区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就地查处。两省区政府驻当地的办事机构应积极予以配合。

  十一、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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