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学习贯彻《民兵工作条例》的通知
粤府〔1991〕23号
一九九一年三月一日,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学习贯彻《民兵工作条例》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突出重点,抓好各级干部的学习。《条例》是国家关于民兵工作的一个重要军事行政法规,是开展民兵工作的基本依据。它的颁布实施,对进一步完善民兵工作法规,加强后备力量建设,巩固国防,都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人武部门要把学习《条例》作为今后一项主要学习任务来抓。领导要带头学习贯彻,要一级抓一级,要落实学习的人员、时间、内容。学习方法、可结合开会、集训干部、党校轮训进行,也可专门组织学习,对县以上武委会成员要专门安排一定时间进行学习,各市、县(区)每年议军会都要检查《条例》的学习、执行情况。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要重点抓好机关干部和专职武装干部、民兵干部的学习,力争两年内把所有干部轮训一遍。通常学习,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职责、任务。
二、广泛宣传,增强全民依法办民兵的观念。各单位要把宣传《条例》作为全民国防教育和群众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根据宣传对象的不同层次,制定宣传计划。各级政治机关、宣传和法制部门要密切协作,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举办以宣传《条例》为内容的报告会、讲座会、函测作业、知识竞赛等形式,不断深化对广大民兵和群众的教育。报刊、广播、电视要有步骤地配合做好《条例》宣传工作。各级领导和机关干部要深入乡(镇)、厂矿、学校和民兵连队宣讲《条例》,并负责抓好本单位的宣传和学习。
三、点面结合、推动基层单位全面贯彻落实《条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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