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第3期

1991年03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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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关于加强军民团结认真解决军民关系问题的通知

粤府〔1991〕25号


  一九九一年三月五日,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联合颁布《关于加强军民团结认真解决军民关系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认真领会省政府粤府[1990]87号文件精神,充分认识解决军政军民关系问题的重要性。(略)

  二、军政共同努力,自下而上的解决军民关系问题。各地方和军队单位都要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通知精神,从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兼顾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按照“团结——协商——团结”的方针,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正确处理军政、军民关系中的矛盾和问题。要重点解决军地之间的房地产争议、军事设施的安全保密与扩大开放的矛盾以及经济纠纷等问题。

  处理军民关系问题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四月底以前),认真检查和清理军政军民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凡有驻军的地区,军地双方都要从基层开始,对军政军民关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检查和清理。在清理中对存在的问题凡能当场解决的要边清理边解决;一时处理不了的,应积极协商提出处理方案。第二阶段(五至七月),认真协商解决问题。军地双方要共同对清理出来的问题逐个研究、协商,力争在县、团解决。县、团解决不了的,由军、师(军分区)会同当地市政府协商解决。第三阶段(八月以后),对少数难度较大的问题,由省政府和省军区组织联合工作组进行调查,帮助解决。在主要问题得到妥善处理的基础上,省政府和省军区将联合召开军政座谈会,对这方面的工作进行总结和交流经验,研究进一步做好双拥工作,密切军政军民关系的措施。各市县也要认真进行总结。

  三、切实加强领导。军队和地方各级领导都要重视这项工作,指定一名领导负责。省确定由副省长凌伯棠、省军区司令员张巨惠负责,并以省军地联席会议为办事机构。各市县和驻军也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级民政、群工部门或军地联席会议机构,要积极做好牵头、协调工作,当好领导的参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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