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第3期

1991年03月31日出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省政府公报 > 1991年 > 第3期
【打印】 【字体: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一九九一年“农转非”工作的通知

粤府〔1991〕30号


  一九九一年三月十九日,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做好一九九一年“农转非”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项目征用土地、从农村招干、招工、侨汇购房入户等项“农转非”计划指标(简称“专项指标”),由省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分配方案,报省计委综合平衡后下达,专项使用。其他各项“农转非”计划指标(简称“非专项指标”)随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下达各市,由市掌握审批。广州、深圳市的“农转非”人口控制计划指标按国家单列计划下达。

  二、各市(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加强“农转非”审批工作的管理。“农转非”审批权放在市一级,市不得再下放,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决定。审批时,除随军军官家属及普通大中专院校招生等国家规定的“农转非”按实际发生数考核以外,所有“农转非”审批都要纳入省下达的“农转非”人口控制计划内,不得突破。各市、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农转非”的各项政策,不得放宽条件、扩大范围审批。已在全省统一实行的《“农转非”计划指标卡》(下称《指标卡》)管理办法,应继续实行。各市可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0]6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相应制定《指标卡》发放办法。

  三、省直和中央、军队(企事业)驻粤单位所需“农转非”指标,属专项指标的,向省有关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属非专项指标的,向所在市申报办理。省直和中央、军队(企事业)驻穗单位的农村招工、专业技术干部家属和侨汇购房入户“农转非”指标,由省有关主管部门将全年需要计划报送广州市计委(抄送省计委),广州市计委商省计委后专项下达省有关主管部门掌握审批。审批后(抄送省、市计委)由广州市有关部门核对指标,办理手续。

  四、各市、省各有关部门在年初要向省计委提交上一年“农转非”计划执行情况和意见的报告,配合计划部门做好“农转非”计划的执行和检查工作。粮食和公安部门要总结《指标卡》管理的经验,做好,“农转非”人口的统计和分析工作,逐步健全“农转非”人口控制计划的管理办法。

手机阅读

打印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