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第3期

1991年03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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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广东省一九九〇年至一九九二年环境保护目标与任务的通知

粤府〔1991〕32号


  一九九一年三月十九日,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下达广东省一九九〇年至一九九二年环境保护目标与任务的通知》,要求各地在贯彻落实《广东省环境保护目标任期责任制试行办法》(粤府[1991]14号)的同时,认真做好如下工作:

  一、加强环境保护的宏观调控,对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各市政府要根据省的环境保护目标和分解目标,结合本市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任务,拟定本届政府任期内的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措施,并把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确保完成本地区保护环境的任务。各有关部门要把环境保护计划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环境保护投资要纳入各级政府部门、各建设单位和建设项目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各地的环保中、长期计划要经本级环委会审议通过,并与同级计委联合下达。

  二、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工业污染,强化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对那些布局不合理,资源、能源浪费大,污染严重的企业,要按国务院、省的产业政策限制其发展,并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技术结构。对污染严重的企业采取限期治理的措施,分期分批下达限期治理项目,对未按期完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要追究责任。实行承包制的企业,必须将治理污染任务纳入承包内容。环境保护指标应作为企业上等级的必备条件,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等级。

  三、严格限制在城市水源保护区、人口稠密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新建有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治理不好、污染严重的企业,要分期分批关、停、并、转、迁。今后,引进项目必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防治污染的规定,防止境外污染环境项目,尤其印染、制革业等大量向内地转移,并禁止把境外垃圾和严重污染的废物运回省内处理。要防止环境污染向农村扩散和转移。对生产技术落后,设备陈旧的小造纸、小农药、土法炼砒等项目应子关闭。对小炼油、小化工、小冶炼、小电镀、小制革、小印染等项目必须限制和淘汰。

  四、对排污单位,要逐步实施排污申报和许可证制度,并有计划地建设污染集中处理示范工程,提高“三废”治理水平;对已建成的治理设施,应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运转率和达标率,充分发挥治理投资的效益。

  环境目标:到一九九二年,全省环境质量与一九八九年相比,主要江河水质基本保持稳定,流经城市河段的有机污染不再加剧,城市饮用水源水质初步得到保证;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恢复到一九八五年的水平;超标噪声覆盖城区面积不再扩大,交通干线两侧噪声超标率得到控制;逐步控制生态破坏和农业环境污染,全省自然生态环境在消灭荒山的基础上初步得到改善。

  具体要求:

  一、全省十九个城市均实行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考核结果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各市要有计划地划定城区和郊区范围内的水环境功能区,明确各水域应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类别:并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各地环保部门要会同城建、水利、卫生、农业等有关部门,将所辖水域划分环境功能类别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执行,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各市环保部门要会同城建、公安等有关部门进行市区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的划定”工作,在噪声区划基础上,逐步开展创建“噪声达标管理区”的活动。海洋管理部门、环保部门要尽快开展近岸海域功能区划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划定一批海洋保护区和倾废区。环保、乡镇和统计部门要开展并完成乡镇工业调查。各科技管理部门要在科学论证基础上,认真组织好“东江流域综合治理开发研究”项目的实施。

  四、宣传推广生态农业,各市各建设一个生态农业示范点。

  五、各行业要为环保产业的发展提供条件,努力消化,吸收和制造先进的环保治理技术装备,从科技、设备和工程等方面提供服务。省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建立环保产品和环保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六、普及全社会环保教育工作,全省应推广潮州等市县的经验,开展各种形式的环境教育及宣传活动,尤其要重视中、小学的环境保护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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