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第3期

1991年03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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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关于做好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划定工作的通知

粤府〔1991〕35号


  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五日,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联合发出《关于做好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划定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要尽快建立健全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略)

  二、要注重抓好学习宣传工作。前段划定工作的主要障碍是认识不足,界限不清。因此,分管这项工作的领导同志和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发〔1990〕72号文件,把精神吃透。要通过各种形式,宣传保护军事设施的重大意义,讲清划定军事二区对军队和地方建设的好处,介绍有关政策规定,消除各种顾虑,保证划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要区分不同情况实施划定工作。根据当前划定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各地掌握好以下几点:

  (一)军事二区的界限一般应与房地产权属界限相一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房地产界限外划定安全控制范围的,扩大部分的原所有权、使用权不变,并由军地双方制定使用和管理协议。

  (二)在划定军事二区的过程中,如涉及房地产纠纷问题,军地双方应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互谅互让的精神,通过协商,在划定中按有关规定一并解决;如分歧较大,一时难以统一的,应当在确保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暂按历史形成的双方实际管理范围和管理办法执行。

  (三)各地在《军事设施保护法》公布前,已按省人民政府粤府[1989]27号文件要求划定的“军事三区”,不再重新划定,原“重要设防地城”可作为“军事管理区”类级保护。对不便于划定军事二区的军事设施,可由部队定期检查、沿线巡逻或者委托当地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四、要加强团结协作。在划定工作中,军地之间、各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主动提供有关资料,有不同意见要心平气和地协商,通过划定工作进一步密切军政军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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