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第3期

1991年03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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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农业厅关于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基层组织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1991〕16号


  一九九一年三月十五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农委、农业厅《关于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基层组织建设的意见》。

  省农委、农业厅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和健全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各乡(镇)都必须建立农业技术推广站,未建立的,要在一九九一年底前建立起来。农业技术推广站要做到有站址,有示范推广基地,有服务设施,有培训场所和培训制度。农业技术推广站的编制,由县编制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确定;农技人员可从农业大中专毕业生中安排,或在农民技术员中选聘;购置基本设备、技术推广和新增人员的经费,分别由县、乡(镇)在财政资金、农业发展基金、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乡镇企业“以工补农”资金中安排解决。科技人员的待遇问题,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农村管理区要建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并在近二、三年内配备二至三名农业技术员。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负责农技示范、推广,指导农户科学种田,组织群众性科技活动,开展技术服务。农业技术员可在县农业学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业职业中学毕业生中招聘,或者从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农业科技知识的中青年农民中选聘,其报酬与管理区干部同等,经费由县农业部门和乡(镇)、管理区筹集。

  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要在开展无偿技术服务的同时,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有偿服务。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理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的管理体制,增加资金投入,加强技术人员培训。农业部门要把农业技术推广基层组织建设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市、县负责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技术人员的培训,农村管理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技术人员的培训,以乡(镇)为主,市县重点培训技术骨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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