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第3期

1991年03月31日出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省政府公报 > 1991年 > 第3期
【打印】 【字体: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关于一九九一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分配问题报告的通知

粤府办〔1991〕17号


  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关于一九九一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分配问题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0]72号),要求各地结合省政府粤府[1990]53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切实抓紧抓好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一九九一年,预计有三万二千多名高校本、专科毕业生和一千二百多名毕业研究生列入国家计划分配在我省就业;另外,还有国家计划内招收的自费毕业生二千多人需要就业。各市县、各部门要以远见卓识的战略眼光,抓住有利进机,广开就业渠道,尽量多接收毕业生,充实专业技术队伍,为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增强后劲和储备人才。高等学校要切实做好毕业生的政治思想工作和就业指导工作,正确引导和教育毕业生树立远大的理想和抱负,树立艰苦创业的思想,自觉地服从国家分配,到基层去,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去工作。

  二、一九九一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仍实行按计划分配的制度。凡属国家统一分配的毕业生,只要取得毕业资格、服从国家分配,国家都将给予安排工作。毕业生分配的主要去向是面向基层,加强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要切实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和照顾山区县及新建市对人才的需要。对来自新建市和四十八个山区县的毕业生,除考取研究和少数因工作特别需要的安排外,原则上都要分配回去。

  三、加强分配工作的宏观管理,严格执行分配政策和分配计划。师范专业毕业生,一律分配到学校从事教学工作,各单位不得截留。委托培训的毕业生,全部按合同派遣到委托单位工作;定向生,一律分配到定向市县或单位工作。对于满编或超编单位工作急需要接受毕业研究生的,由用人单位向编制主管部门申请,经编制主管部门批准可先超编进人,然后按原定编制逐步从自然减员中核减。在毕业生分配过程中,严禁将计划外招收的毕业生和成人教育招收的学生列入分配计划。经批准正式下达的分配计划,必须认真执行,任何单位不得减派或拒绝接收按计划分配的毕业生。

  四、深圳大学、五邑大学、广州大学、佛山大学、韶关大学、西江大学、嘉应大学等七所高等学校,属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国家任务的毕业生,纳入全省毕业生分配计划下达,原则上在生源所在市范围内安排,并由省毕业生调配主管部门统一派遣。

  五、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普通高校自费生和电大、函授普通专科班的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自费生)的就业,按国家教委、人事部、国家计划、公安部、商业部教学[1990]010号文件执行。在办理毕业自费生的录用过程中,录用对象、录用原则必须严格按粤府办[1990]61号文件办理,录用程序按《广东省一九九一年高等学校国家计划内毕业自费生统一录(聘)用表》(附后)的规定进行,即毕业自费生经资格审核、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人事或劳动部门审批后,由学校统一报省毕业生分配计划、调配部门复核,凭省高校毕业生调配部门核发的《普通高校毕业自费生工作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和办理户口、粮食手续。入学前为农业户口的毕业自费生,其“农转非”指标在省下达给各市的切块指标中统筹安排。

  六、根据中央组织部、人事部的通知精神,今年继续选拔品学兼优的优秀毕业生,分配到省级以上党政机关工作。

  七、加强协调,做好统筹安排工作。各级计划、教育、人事、劳动、财政、公安、粮食等部门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为做好高校毕业生分配工作提供条件和保证。

  国务院办公厅通知主要内容:

  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各地区、各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教育、计划、人事、劳动等部门要切实配合,及时为毕业生落实用人单位。毕业生分配阶段,是对毕业生进行思想教育的良好机会,各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充分重视这项工作,针对毕业生的特点和思想实际,对他们进行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教育,以及国情和国内外形势教育;教育他们服从国家分配,自觉到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走与实际相结合、与工农相结合的道路。毕业生到达工作岗位后,各单位要关心他们政治上和业务上的进步,继续抓紧教育和培训,使他们得到实际锻炼,不断提高,迅速成长。

  国家教委报告主要内容:

  一、要充分认识安排好毕业生工作的重要意义。(略)

  二、根据国家现行规定,对已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凡是取得毕业资格,服从国家需要,国家都给予安排工作。属国家分配的毕业生,实行按计划为主的办法分配工作;计划内招收的自费、电大、函授等普通专科班毕业生的就业,按照国家教委等二委三部《关于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自费生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学[1990]010号)中有关规定办理。

  三、按照现行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毕业生的分配在国家统一政策管理下,实行分级负责、相互调剂的办法。全国毕业生分配由国家教委归口管理;国家教委直属学校毕业生,由国家教委负责面向全国分配;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学校毕业生,由有关部委负责面向本系统、本行业分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学校的毕业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面向本地区分配;部门问、地区间、部门与地区间可根据需要进行调剂。

  四、毕业生的分配要坚持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面向基层,加强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以及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委主管毕业生分配部门要认真负责地收集、汇总用人单位的需要毕业生计划,并根据毕业生生源和用人单位的需要毕业生情况制定分配计划。学校和用人单位可通过各种形式的“供需见面”办法落实分配计划,具备条件的也可以在学校的统一管理下,采取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双向选择”的办法落实分配计划。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的办法,兴利除弊,防止不正之风干扰,避免出现不顾国家需要,只从个人利益出发选择去向的不良现象。学校要加强管理,不允许公费毕业生到社会上自找工作单位。

  经过充分协商落实的分配计划,无论是部门计划还是地方计划,都属国家计划,必须认真执行。任何单位不得减派或拒收按计划分配的毕业生。

  六、有关政策和措施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委在制订毕业生分配计划时,要统等考虑,合理安排。

  2.各级计划、教育、人事、劳动等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与计划指标的统筹安排工作。为避免国家下达的毕业生分配计划与劳资、干部指标脱节,对因工作需要又有空编的用人单位,准许先接收毕业生,后追认劳资指标和干部指标;少数急需毕业研究生而又满编的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先超编进人,然后按原定编制逐步从自然减员中核减的办法。

  3.国务院有关部委在地方的直属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接收毕业生,各地方应给予支持,不要以任何理由限制国家计划内分配去的毕业生。

  4.根据《国务院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农业加强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决定》(国发[1989]78号)精神,有关部门要尽快落实乡、镇农业技术服务机构的事业编制。

  国家计划内的农业、林业、水利等院校毕业生可带劳资和干部指标,到乡级农业、林业、水利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工作,其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地方财政列支。

  5.已纳入分配计划而拒不服从分配或不按规定时间到用人单位报到的毕业生,取消其分配资格,并须交纳全部培养费和在校期间享受的助、奖学金,其户口、粮油关系和档案一律转至家庭所在地。

  6.对有病毕业生的处理,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即:毕业前学校要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暂不派遣,让其回家休养。休养期间,可继续享受公费医疗一年;一年以内病愈的,可列入下一届分配计划内分配;一年以后仍未病愈的不再享受公费医疗,由家庭负责供养,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工作的,应按在职人员病假期间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级主管毕业生分配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工作,不仅学校各级领导和专职人员要做,教师、家长和用人单位都应积极配合起来共同做。

  八、严肃分配纪律,杜绝不正之风。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均应邀请同级监察部门参子分配工作。

  九、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是全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各部委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

  十、(略)

手机阅读

打印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