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林特产税减免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府办〔1991〕20号
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五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农林特产税减免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从一九九一年起,凡涉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农林特产税征税范围的调整,包括调低税率,取消征税品目,以及确定区域性的减免和缓征等,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各市、县不得自行审批,已经宣布调整的,应立即停止执行。对部分华侨农场、石灰岩地区以及林农等减免和缓征农林特产税事项,按省有关文件执行;具体政策界线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农林特产税纳税人确因纳税有困难的,可提出申请,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酌情给予临时性减免照顾。
三、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林特产税征管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国家和窗规定的征收政策;要切实采取措施,努力完成省下达的农林特产税征收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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