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第3期

1991年03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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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府办公厅修改违反小汽车定编工作有关处罚规定


  (本报讯)为搞好我省小汽车定编工作,完善有关处罚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府办公厅最近对原《转发省清理小汽车领导小组关于小汽车清理、定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88]111号)作适当修改。原件第六条规定:“……。无定编证或准行标志的小汽车一律不准使用。违者,公安车管部门对驾驶员按章扣分,并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修改为“……。无定编证或准行标志的小汽车一律不准使用。违者,公安车管部门可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由单位负责人或有关责任人缴纳。”

粤办函〔1991〕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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